工伤保险中的“酒精”考验
2021-01-23孔祥鹏
劳动保护 2021年1期
文/孔祥鹏
两起饮酒相关的工伤案例
案例1
2014 年1 月8 日下午,某省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某与民警朱某等5 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安排了“工作晚餐”,共饮白酒6 瓶、啤酒11 瓶。就餐结束,陪酒人员朱某下楼时突然往前倾倒,头部着地,治疗无效后,于6 月13 日去世。
经省公安厅法医会同医疗专家分析认定,朱某系右侧头部着地导致特重度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事发后,祁门县公安局等有关方面多次与朱某亲属就善后问题进行商议,并于7 月8 日签订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赡养费及朱某亲属垫付费用等在内共计130 万元的赔偿协议。后经黄山市纪委、市公安局调查组核查认定,祁门县公安局与朱某亲属签订的赔偿等有关协议,违反相关规定,予以纠正。朱某有关善后事宜,由祁门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安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予以解决。
案例2
2016 年7 月18 日,某乡镇一轧花厂车间主任李某,因为家中喜事,中午多喝了两杯酒。下午上班期间,李某仍然浑身酒气。下午4 时左右,一工人报告需要维修机械,李某过去查看,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将右手伸入导入机调整链条,不料右臂被机器搅入,造成右肱骨、右桡骨骨折并肌肉剥脱伤。因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厂自行承担了医疗费用。

2017 年5 月,李某找到当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所有知情人对事发当天李某身上有酒气的事实印象深刻,但是工厂在医院输血时并没有对李某进行血液留存及酒精检测,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最终认定了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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