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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世纪初立宪题材小说的法治想象

2021-01-22董燕

江汉论坛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专制权利法治

摘要:20世纪初的立宪题材小说中,法治精神有过一次集中而高调的亮相,作品通过法律权威逐渐增强、从有限平等走向普遍平等、维护权利等方面进行文学和文化上的法治建构,体现了思想上的超越性,以及晚清知识分子改变国家现状的迫切愿望。但因作品中存在求诸民智及开明专制的倾向,这使得立宪题材小说的法治书写呈现出内在悖论。虽然这一时期的法治书写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但通过对法律权威的强调、对平等的倡导、对权利的维护,通过对中国法治现实的批判与反思,作家们为建构新的价值准则鼓与呼,以文学直击心灵的穿透力,努力唤醒国人的法治意识,成为中国社会法治进步的呐喊者与思想者。

关键词:20世纪初;立宪题材小说;法治想象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世纪以来中国文学与法治建构的互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7BZW187)

中图分类号:I2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12-0068-05

20世纪初出现了许多立宪题材的小说,阿英将其概括为两种倾向:“拥护立宪运动”和“反对立宪”①。但实际上,“反对立宪”的小说反对的是“伪立宪”,知识分子对维新、改革等问题,“除了极顽固的守旧党外,意见却完全是一致的。反对的火力,只特别集中于投机分子”②。因此,绝大多数立宪题材小说均对立宪持肯定态度。在清末的立宪题材小说中,法治精神有过一次集中而高调的亮相。《新中国未来记》(梁启超1902—1903)、《痴人说梦记》(旅生1904—1905)、《未来世界》(春1907—1908)、《新中国》(陆士谔1910)等作品,常被冠以各种命名,如政治小说、立宪小说、非写实小说、人文幻想小说等,虽然命名纷杂,但它们都具有一个相似处,即均在小说中建构了一个强大、法治的“新中国”或“新世界”,这个“新中国”或“新世界”,具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寄托了当时有识之士的热切期望。

一、法律权威逐渐增强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首先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充分尊重。这源于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要求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是在特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蕴含深刻的价值诉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尤其强调这一点,认为法律具有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威性,无论个人或团体,都要服从法律的权威。③ 古罗马法学家、政治家西塞罗则指出:“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④ 可见,统治者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而已,他们只能按照法律进行统治或管理,这就赋予了“法的统治”以终极应然性。自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以来,法律至上成为法治建构的基本线索,“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⑤。无论国家行为、社会行为,还是公民行为、个人行为,法律都是唯一的、不容撼动的权威。自清末以降至20世纪中叶,中国内忧外患、风雨飘摇,在救亡图存的时代变革中,众多仁人志士将目光投向法治。沈家本、伍廷芳、严复、康有为、梁启超、胡适、林语堂等诸多法学家、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均致力于对法治的推崇,并表现出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立宪题材小说中,有一个法律权威逐渐增强、君主作用逐渐减弱的趋势。《新中国未来记》中,法律的地位空前提高,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典,为国家治理奠定了法治基础;但由于梁启超寄望于圣君明主,所以在《新中国未来记》中,君权同样重要,“若能有一位圣主,几个名臣,用着这权,大行干涉政策,风行雷厉,把这民间事业,整顿得件件整齐,桩桩发达,这岂不是事半功倍吗?”⑥ 梁启超是坚定的立宪派,他反对共和制,拥护君主立宪,他期待在圣明君主干预下,以法律为工具,从而实现中国社会的平稳过渡,以避免战乱、暴力和动荡。但在《痴人说梦记》《未来世界》《新中国》中,情况有了不同,即在乌托邦仙人岛、立宪时代及“新中国”,人们均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至上成为共识。上述小说生动反映出在晚清最后十年,法律从并重于皇权到独立于皇权的转变。不可否认,在这些作品中,立宪是国富民强的灵丹妙药,似乎只要立宪,便可药到病除,一切贫穷、专制、腐败、落后、不公便会消弭不见,便可立刻造就一个富裕、法治、强大的新国家,这的确有些简单化,但由此也可看到晚清知识分子改变国家现状的迫切愿望。

虽然清政府1906年才宣布预备立宪,但在20世纪初,中国作家便在创作中展开了对于立宪国的呼吁和想象,将救国热望一股脑倾注在立宪政体上,其中对法律权威的强调也是对清末预备立宪之局限性的超越。清末宣布預备立宪只是权宜之计,目的是缓和国内尖锐的阶级矛盾。1906年清朝统治者颁布上谕宣布“预备立宪”时,并未确定立宪时间,且明确指出,“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⑦。这与宪制的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矛盾的。清末的“预备立宪”,也仅是“预备”而已。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暨九年预备立宪逐年应行筹备事宜谕》中,虽然也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上至天子下至庶人都不得逾越,但又特别强调了三点,“一曰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曰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三曰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而已。”⑧ 上谕中有一句话,更是点明了清末立宪的性质:“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⑨ 一个“兼”字,生动展现了皇权与民权的轻重先后之别。不肯放弃独裁,又要以宪制之名缓解日益危重的社会矛盾,这是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在悖论,也是它的不彻底、不纯粹所在。然而,清政府一心维护的君权,在梁启超等人的作品中被法权约束或压制,这是法治思想的直接体现。法治要求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事,梁启超等人在统治者君权至上的围堵中,能够进行文学和文化上的法治建构,这体现了思想上的超越性。

二、从有限平等到普遍平等

平等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主要价值之一,它意味着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便开始了对人的自然平等权的论述。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著作中便有这样的表述,凡自然而平等的人,因为“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因此也应当享有同等权利。⑩古罗马的斯多葛学派则提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11} 西塞罗指出,“只有一个人们可能据以共同生活的原则,该原则对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并平等地为所有的人所拥有”{12}。文艺复兴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们关于平等的论述同样广为人知,如洛克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13}。再如卢梭的:“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4} 可以说,“天赋人权”的平等观念成为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和原则依据。自清末修律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涌入中国,并对国人心理产生影响。思想家们主张要维护国民在法律范围内的平等,提出“凡一国之中,无论何人,不许有特权”{15},批判“最不平等之政治”的“贵族政治”{16},视平等为“公治之善者”{17} 的重要追求,力图以平等思想取代特权思想。胡适、林语堂等人在政论、杂文、随笔、学术文章中,也多次呼吁平等。虽然在阐释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但在20世纪初已是巨大进步,标示着平等意识的觉醒。

清末立宪题材小说中,平等思想随处可见,并有一个从有限平等走向普遍平等的转变过程。《新中国未来记》中的平等是一种有限平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宪期成同盟党”倡导平等,但又强调是“党内”平等。二是主人公对平等的认识和态度。黄克强认为“天下人类,自有一种天然不平等的性质,治人的居少数,被治的居多数,这是万不能免的”{18}。虽然李去病对此并不认可,认为怎能借口于天然的不平等,“替民贼教猱升木呢?”{19} 提出了对有限平等的质疑,但在作品最后一回,黄与李在自由平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黄认为:“这些自由平等的体面话,原是最便私图的。小孩子家……忽然听见有许多新道理,就字面上看来,很可以方便自己,那一个不喜欢呢?脱掉了笼头的马,自然狂恣起来。”{20} 言下之意,自由平等之类的新式话语俨然已成为许多人挣脱束缚、甚至喊打喊杀的借口,李对此也深以为然。所以,从党内平等,到是否应有限平等,再到普遍平等带来的问题,可以断定的,一是梁启超认同黄的改良主张,二是作品宣扬的是平等思想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施行。《痴人说梦记》《未来世界》《新中国》虽然与《新中国未来记》的创作时间间隔不长,但平等思想却已发生巨大变化。《痴人说梦记》中,仙人岛上的岛主和百姓地位平等;《未来世界》中,宪法“不倚不偏”,官员势力被削减,国民权力得以拓展,权力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新中国》更是宣称人人平等,平等思想体现在君民平等、官民平等、男女平等、中外平等各个方面。这表明此时得到认可的,是一种被所有人享有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平等精神。

这些小说对平等思想的建构同样体现出时代超越性。20世纪初,清政府在君主立宪过程中的根本不平等是君民不平等。1901年宣布变法的上谕开宗明义:“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21} 也就是说,清政府一开始便为变法奠定了基调,即法可变,纲常不可變,而在三纲五常中,排在首位的便是“君为臣纲”,所以君臣父子的政治伦理秩序不仅没能被撼动,反而在变法中得到强化。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奉命出使国外考察宪制;1906年,载泽等人回国后呈上密折,恳请改行立宪政体,指出虽然立宪政体利于国、利于民、不利于官,但却有助于巩固君权,无论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还是操纵议会,权力均统于君主,“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皇位永固”“君位万世不改”{22},可见载泽等大臣建议立宪,首先立足于皇权。到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法大纲》,大纲分为两部分,即正文“君上大权”和附文“臣民权利义务”,“君上大权”中首先明确了两条:“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23}大纲共23条,“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从各方面看,大纲都确立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性和至上性。从1901年变法新政,到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再到1908年颁布《宪法大纲》,及1911年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君主始终是一个特权阶层,牢牢掌握“最高权力”,并拟通过国家根本法《宪法》维护这种威权,这毫无平等可言。通过预备立宪,皇权法定,臣民有财产权、居住权、言论权等为人所知,这不啻于一次法治启蒙。但此次启蒙并不彻底。君主立宪制虽然保留君主制,但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国会制约,即便这种制约力量在不同君主立宪国、同一君主立宪国的不同时期会有大小之别,但也绝无君主至上、君位万世永固的企图,限制君主权力、确认人民权利才是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目标,而清末君主立宪却是想方设法维护君主特权,将君主看作与臣民相对的特殊阶层,这是对平等精神的践踏。因此清末的君主立宪只是徒有其名,是披着宪制外衣的专制。梁启超等人立宪题材的小说,明显超越了清政府对平等精神的扭曲,无论是有限平等,还是所有人都适用的普遍性平等,均立于清政府的特权思想之上。在官方宣扬的君主享有特权和立宪题材小说中人人平等的现代想象这二者之间,构成了巨大张力,由此也可看到清政府此时威信已失,对人民的统治权和控制力已严重疲软。虽然《新中国未来记》等作品的文学性从诞生之初便饱受诟病,但梁启超等人以朴素的平等思想、法治精神与清末虚假的宪制进行抵抗,却是坚守了作家应有的写作立场。

三、倡民权,限皇权

现代法治社会以权利为本位。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许多哲人从不同角度探讨过权利的必要性与神圣性,为法治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早在17世纪,洛克便根据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享有“保护生命的权利”{24}、“人身自由的权利”{25}、“继承他的父亲的财物的权利”{26},且“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27}。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等的权力,这是人的自然权利,洛克将其视为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18世纪,孟德斯鸠和卢梭更进一步,强调政府的作用。孟德斯鸠通过“以权制权”{28} 的方式保障人的权利,任何人都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受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卢梭主张通过契约实现权利,因为建立在约定之上的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29}。从自然权利说到社会契约论,权利愈发得到保障,这也为近代世界的法治发展提供了思想武器。古代中国强调义务本位,法律为义务性规范,主要规定的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违反规则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至于人们拥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护权利,在古代法律中很少提及。自清末始,在现代法治思想影响下,权利本位逐渐确立。20世纪上半叶对“天赋人权”的强调便顺应了这一形势,人的主体地位得到空前重视,人们开始努力争取生存权、财产权,以及婚恋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被压制了几千年的权利意识得到张扬,之后又与“五四”时代“人的发现”的主题合流,共同汇入个体解放的时代大潮。

立宪题材小说中的法治精神也体现在对权利的张扬和维护上。一方面,在晚清新政、立宪的时代大潮中,对权利的追求已成为国家变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新中国未来记》中皇帝让权与民,国民应享之权利得到维护;《痴人说梦记》中的仙人岛上,人人得享自由权利;《未来世界》中,权利意识深入人心,人人都有自治之权,并具体表现在对财产权、教育权、自由婚恋权等权利的奋力争取上;《新中国》中,不但国人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各项权利,而且海外国人也享有当地的权利。从社会公共生活,到私人生活,作品中权利的覆盖面是比较广的。另一方面,对权利的追求与对皇权的限制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皇权独大,势必对民权造成挤压,因此,限制皇权成为清末众多知识分子的共同选择。《新中国未来记》中,虽然皇帝不可缺少,但“有国会有政党有民权”{30},谁坐这把交椅都一样;《痴人说梦记》中,立了宪法,且有立法、司法、行法{31}三大权相互制约;《未来世界》中,政府和地方官吏只是保护宪法的代表;《新中国》中,国会可以制衡皇权。国会、政党、民权、宪法,都能起到限制皇权的作用。在晚清帝制向君主立宪制转变的过程中,作家的权利意识觉醒,纷纷描绘出立宪后的法治图景。

但这个图景并非清政府的新政、立宪带来的。在1901年的变法上谕中,奉行的依然是“有治人、无治法”“徒法不能以自行”的传统,“以法治国”观,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法治均无踪影。1908年的《宪法大纲》在君上大权之下规定了臣民诸项权利,包括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诉讼权、财产权、居住权等,但也仅此而已,其他都是义务性规定;而在1911年清朝覆灭前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中,丝毫未提及民众有何权利。这是晚清新政与立宪关于权利、法治的现实安置。但清末立宪题材小说关于权利的想象远超当时的法律规定,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时代超越性。

四、未完成性:求诸民智与开明专制

清朝末期,以立宪为目标的法治精神正在弥漫开来,但从文学作品中也可看到当时法治追求的内在矛盾。从对民众的态度看,梁启超等人存在一种既求诸法治,又求诸民智的倾向,即为法治鼓与呼的同时,把民智看作国家革新的必要条件。《新中国未来记》指出,民智未开,民德未具,国民没有享受民权、保持民权的资格,所以民权还不能实现;《痴人说梦记》认为要先造就国民,再议立宪;《未来世界》一开始便已实行立宪,但因国民文化不高,没有合格的国民,以至于并不是完全立宪,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地方官勾结传教士横行乡里,而教育普及后,立宪国民的资格一步步完全起来,国家才进入完全立宪时代,国家也才真正强大起来;《新中国》中,是医心药、催醒术的发明改变了国家面貌,医心药专治心疾,如心邪、心死、心黑、无良心、坏良心、疑心、怯心、刻毒心、嫉妒心,催醒术则专治沉睡不醒病,这两个发明使国势民风顷刻间发生了转变,中国能成为其他国家有些惧怕的强大国家,离不开这两个发明。

这里暗含的逻辑前提是,先有新民,再有新国,这与梁启超竭力宣扬的“新民说”具有内在逻辑理路的一致性,但却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民众认知水平的提高、道德的完善很重要,但这并不是实现法治绝对必要的前提,法治首先需要法律的完善和权威性的确立。按照立宪题材小说所设计的,所有人的科学认知与道德水平都有了极大提高,甚至可借助药物进行人性的改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治的必要性还有多大?古今中外的哲人都有关于人性之恶的论述,无论是中国的管子、商鞅、韩非子,還是西方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都是因为认识到人性中难以避免的恶,才将目光转向法律秩序的建立,以法律约束人性。人类无法单纯依靠内心的自觉、人格的力量实现社会的治理,所以必须依靠法律维持秩序,从而实现社会善治。立宪题材小说夸大了民众的科学认知、道德水平对法治的影响作用。

从对君主的态度看,立宪题材小说具有鲜明的开明专制倾向。自梁启超提出小说界革命,对小说介入政治和社会改良寄予厚望始,小说成为“教育民众的绝好工具”{32},“文以载道”的传统又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开明专制则成为了小说承载的重要功利性内容之一。《新中国未来记》认为一个圣明君主可使国家治理事半功倍;《痴人说梦记》塑造了一个重法律、无特权的类君主——岛主的形象;《未来世界》着力于对下层官吏及百姓进行批判,但“总统臣民的大皇帝”与臣民一体,创设了完全立宪时代;《新中国》塑造了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仁慈皇帝,他为人类谋幸福,为国家固邦基。生活在清末的人们,并不知道清王朝将于1911年被推翻,但此时清王朝的溃败已难以挽救,革命风雨欲来,在风云激荡前景不明中,寄希望于圣君明主也是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

但开明专制与法治是背道而驰的。开明专制寄希望于权力高度集中的统治者通过政治革新和社会变革推动社会进步,实行开明统治,这样既有助于国富民强,又可避免暴力革命带来的流血牺牲,有可取之处。但开明专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德才兼备的统治者,对统治者的道德和才能要求极高,这与古代社会对圣君明主的呼唤相近。以内圣外王为开明君主最高标准的理念从古代绵延到近代,在开明专制理论中改头换面获得新生。问题是,权力高度集中的统治者独揽大权,民众因没有参政机会而缺乏话语权,如果统治者私欲膨胀,权力变成谋私的工具,或统治者不能为人民谋幸福,不能把社会公共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国家行动,出于对强权的恐惧或狂热,民众只能接受或服从,抑制个人自由与权利,这样便又回到了专制的老路。权力需要约束,否则必会膨胀异化,而开明专制所依傍的统治者的德性具有偶然性,并不总是可靠的,权力一旦被赋予专制统治,也势必难以通过和平手段加以限制:“社会心理所需专制之量,与其运用专制之方,一入专制者之手,遂乃漫无底止。”{33} 法治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约束,旨在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权力受规制而权利被伸张,从根本上讲,法治与专制或开明专制是截然对立的,“专制与法律,性不两容”{34}。梁启超等人希望以最小的代价使社会获得循序渐进的发展,是知识分子本身软弱与妥协的一面,加上不成熟不充分的社会条件,使他们选择了开明专制,但他们也因此偏离了自己所竭力宣扬的法治精神。

五、结语

20世纪初,政治上的变法新政,军事和经济上的落后挨打,文化上的法治思潮,在各种因素的合力影响下,法治俨然成为了知识分子救国的最佳选择之一,立宪题材小说对宪制国的浪漫想象,反映出当时知识分子对法治论题的高亢热烈情绪。立宪题材小说中的法治想象与统治者的“伪法治”形成了鲜明对照,统治者打着法治的幌子,追求皇权和特权,是专制统治;知识分子阶层并未依附于权力,并未丧失应有的独立性、主体性,而是充当了社会的矫正力量,希望以法治改造国民性与社会,为弱者发声,为受压迫受迫害者争取做人的权利,这体现了知识分子应有的良知与担当。虽然这一时期的法治书写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但通过对法律权威的强调、对平等的倡导、对权利的维护,通过对中国法治现实的批判与反思,作家们为建构新的价值准则鼓与呼,以文学直击心灵的穿透力,努力唤醒国人的法治意识,成为中国社会法治进步的呐喊者与推动者。

注释:

①② 阿英:《晚清小说史》,《阿英全集》第8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1、94页。

③⑩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5、170页。

④{12} 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4、166页。

⑤{13}{24}{25}{26}{27}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8、3、110、121、121、122—123页。

⑥{18}{19}{20}{30} 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新小说》1902年第2号。

⑦⑧⑨{21}{22}{23} 赖骏楠编著:《宪制道路与中国命运:中国近代宪法文献选编(1840—1949)》上卷,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274、297、297、251、272、299页。

{11}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14}{29}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0、4页。

{15} 梁启超:《新民说》,《新民丛报》1902年第7号。

{16} 梁启超:《中国专制政体进化史论》,《新民丛报》1902年第17号。

{17} 严复所译《法意》之按语,《法意》,商务印书馆1904年版,第100页。

{2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许家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31} 立法即议定法律,司法即执行法律,行法即奉行法律。

{32} 马勤勤:《近代中国“女性”与“小说”关系的新陈代谢》,《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33}{34} 秋桐:《民国本计论(帝政与开明专制)》,《甲寅》1915年第10号。

作者简介:董燕,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北京,100088。

(责任编辑  刘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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