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理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2021-01-22汤道路
安全 2020年12期
关键词:生产
汤道路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江苏 徐州 221116)
0 引言
21世纪初,我国进入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党和政府及时提出“安全发展观”,强调经济发展以人为本,颁布和修订相关法律政策,逐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2019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由2002年的139 393降至29 519人[1], 十几年间降幅达78.8%,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根本好转。然而,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立法价值冲突取舍以及对执法行为的社会异常回应,我国安全生产治理在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系统内生道德风险,值得深思。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就艾汪全、王付祥等74名被告人在山西等6个省区故意杀害17人并伪造矿难以骗取赔偿案提起公诉[2]。在此案的相关媒体报道中,高额事故赔偿多被推定为犯罪诱因之一。事故赔偿制度本意是为体现人文关怀,提高事故成本以预防事故发生,但过高的赔偿金却衍生为诱发犯罪行为的内生风险,这应当超出了制度设立时的考量范围。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剖析我国安全生产治理框架中常见道德风险点,提出相应法律防范建议,在推进生产风险源头治理的同时关注并实现道德风险的源头治理。
1 道德风险与安全生产治理结构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经济哲学概念,指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会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或者说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的风险现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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