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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2021-01-22郭怡然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马克思法律国家

郭怡然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030)

相关问题探讨的历史脉络

西方国家对“法的本体”“法的本源”问题的历史探讨

在展开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之前,各大学者往往会先就“法到底是什么”“法现象存在的根据和理由”等问题给出自己的界定,即对“法的本体”或“法的本源”的研究。西方近代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已非常广泛,这些杰出哲学家各种思想的不断演变和累积,成为后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哲学思想形成的深厚基础和理论来源。

自然法学派与理性价值论。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万古不变的,是根据人类自然性而天然存在的理性法则。因此,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先于并高于人定法。

作为该流派主要思想体现的理性价值论将法的本质视为理性的体现,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是对宇宙、自然和人的本性或者理性的反应;法律应当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在此基础上,理性价值论分化为自然理性论、神学理性论和人的理性论三种主要表现形式。自然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理性;神学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即上帝意志;人的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的体现,主张从人的眼光而非身的角度来认识法律。

分析法学派与权力论。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来自主权者的命令。反对自然法的主张,认为实在法之外没有超越性的理想法存在。主张只承认国家制定的现实的具体法律,即实在法,而排除超越国家法的自然法和道德、正义等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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