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2021-01-21陈凤吴迪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陈凤 吴迪
摘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资格一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立足国情,审慎借鉴各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我国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协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多重身份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
关键词:诉讼法;环境法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律救济
近年来,我国环境危机愈加严重化,环境侵权案件呈现复杂化、扩散化趋势,环境侵权行为对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公益都带来巨大危害。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9年12月,根据中国法院网的统计数据得知,全国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已经达到5184件,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330件,占比6.36%;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4854件,占比93.63%①。近5年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相较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的状况有了大幅度增长。环境污染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包括大气、土壤、野生生物、海洋、森林、人文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等,涉及领域扩展至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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