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监管初探
2021-01-21朱扬勇熊贇
朱扬勇,熊贇
1. 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上海 200438;2. 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438
1 引言
跨境数据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TDF或cross-border data flow)①本文中,数据跨境和跨境数据流动的含义及英文一致。概念在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颁布的《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准则》里首次被提出,其被界定为个人数据的跨越国界流动[1]。1980年至今,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对跨境流动的法律机制的研究。各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法规的历史根源、立法模式、规制方式以及司法确认各不相同。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不一,因此所采取的应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辖模式不一样,数据保护标准也不统一[2-3]。Estadella-Yuste O[4]指出相关部门需要动态审视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跨境数据流动的发展,并制定与其发展相匹配的法律机制。单寅等人[5]指出,国际上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并未形成统一框架,不同国家采取的监管模式各不相同,他们认为各国以维护各国利益为出发点设计跨境数据监管制度,对不同类型的数据采取分级和分类监管,确保跨境数据流动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Feldman M B等人[6]指出,出于各国经济、文化以及个人隐私权等方面的考虑,需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监管,并认为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定义跨境数据流动;Kuner C[7]指出因为各国之间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不同,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也不尽相同,认为世界各地使用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机制会引起许多问题,使得这类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不能成为全球认同的统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