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中放射性核素检测实验室比对
2021-01-19李多宏王铁健潘玉婷郭冬发黄秋红杨丽芳武朝辉
李多宏, 王铁健, 潘玉婷, 郭冬发, 黄秋红, 杨丽芳, 武朝辉
(1.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北京 102401; 2.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北京 100029;3.生态环境部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2401)
1 引 言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包括:稀土矿、钽铌矿、锆英矿、磷酸盐矿等。这些物质在开采、加工以及利用等过程中,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不仅对工业生产有较大的威胁,还对自然环境以及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
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针对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监管的举措:
(1) 2013年2月4日,环保部发布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办[2013]12号),明确了稀土、铌钽等5类矿产,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铀(钍)系单个核素超过1 Bq/g需要进行监管。
(2)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简称“土十条”),明确“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都要对本矿区土壤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3)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由原来的5类扩展至15类矿种。
(4) 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简称“核安全规划”),专门章节要求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管理,包括辐射现状调查、分类管理、标准研究、企业自行监测、改善环境质量等。
(5) 2018年7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要求涉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定期开展监测,提交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