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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纠纷现状及法律策略研究

2021-01-17司伟森李建峰

新闻爱好者 2021年12期
关键词:融媒体时代

司伟森 李建峰

【摘要】融媒体时代,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法律纠纷呈增长趋势,严峻的现实倒逼新闻传播者思考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纠纷发生。通过以详尽的数据展示全国以及河南省新闻侵权纠纷涉诉状况,结合有关新闻侵权法律法规,提出新闻传播者应对新闻侵权纠纷的法律策略。

【关键词】融媒体时代;新闻传播者;侵权纠纷;涉诉状况;预防纠纷;法律策略

融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的制作、发布和传播,与此同时,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呈逐年上升状况。笔者对新闻侵权纠纷涉诉状况进行统计与调研,用详尽的数据展示全国以及河南省新闻侵权纠纷状况,思考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纠纷,学习预防新闻侵权纠纷法律策略已成为新闻传播者的必修课。

一、融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纠纷状况

(一)全国新闻侵权纠纷涉诉状况[1]

2021年3月笔者为调查了解全国新闻侵权纠纷涉诉状况,以“新闻侵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裁判文书查询。2015年涉及新闻侵权裁判文书有54件,2016年有85件,2017年有146件,2018年有345件,2019年有459件,2020年有92件(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量不能反映正常趋势)。清晰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因新闻侵权而引发的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以2019年为例,在459件涉新闻侵权裁判文书中,新闻传播者作为起诉方和被起诉方的占417件,作为第三人或其他情况42件。其中新闻传播者作为起诉方的案件有187件,法院对新闻传播者的部分诉求的支持率为45%,也就是说胜诉率不到一半。新闻传播者作为应诉方案件有230件,应诉方败诉比率为45.65%。可见,新闻传播侵权纠纷一旦涉诉,新闻传播者胜败比率基本各占一半,这从侧面反映出新闻传播者面临的严峻问题,提高法律素养预防新闻传播法律纠纷刻不容缓。

(二)河南新闻侵权纠纷涉诉状况[2]

近年来,河南新闻传播者侵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新闻传播者的被动状况更为典型。笔者共搜索到河南省涉及“新闻侵权”的裁判文书36条,新闻传播者作为起诉方的仅为1件,且以撤回起诉结案。新闻传播者作为应诉方的为35件,支持起诉1件,部分支持起诉22件,起诉撤回11件,其他1件。从数据可以看出,河南省的新闻侵权涉诉纠纷中新闻传播者败诉比率高达65.7%,比全国平均败诉率高出20个百分点。这说明河南新闻传播者应当注意融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不可预判性,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存在舆情扩散方向背离初衷的可能性,增加了预防新闻侵权的难度。目前,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河南新闻传播者必须改变被动应诉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权的现实状况。

(三)融媒体时代倒逼新闻传播者提升法律素养

目前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态度、报道内容、报道体裁和话语转换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新闻专业主义缺失。一方面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新闻传播者对风险的把握不可能百分之百完美;另一方面融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高时效、碎片化和颠覆性特点,使新闻传播者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与风险。与此同时,融媒体时代新闻受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以前擦边球式的新闻报道方式,有可能被现在的新闻受众视为侵权。复杂的环境与新的挑战倒逼新闻传播者提升法律素养,预防新闻侵权纠纷。

二、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定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行为。[3]虽然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情形和救济手段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予以界定,但刑法、民法和各类司法解释中有关于新闻侵权的零星规定。这无疑增加了新闻传播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难度。为方便新闻传播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把在新闻传播中的侵权后果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為刑事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

(一)新闻传播纠纷可能引发的刑事犯罪责任

刑事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也是新闻侵权导致的最严重后果。以前新闻传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2021年5月著名的水稻专家袁隆平院士逝世,个别网民因在网上发布侮辱袁院士的信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该行为符合侮辱罪构成要件。我国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后,笔者认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可能成为新闻传播中容易涉及的主要罪名之一。2021年7月,一名旅游博主在卫国戍边英雄墓碑旁摆不雅pose拍照,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立案。[5]

(二)新闻传播纠纷可能引发的治安违法责任

治安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危害较轻达不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一般通过治安处罚来处理。袁隆平院士逝世当天,一名18岁少年连发三条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8分钟后该少年把不当言论删除,但已经引发部分网民跟风留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这名少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6]有人问同样的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为何有的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却仅被治安处罚。关键在于情节轻重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

(三)新闻传播纠纷可能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新闻侵权的主要“领域”。司法实务新闻传播中侵犯公民人格权等较为多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说,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高达17万件,比10年前增长近十倍。[7]侵犯公民人格权纠纷案件在新闻传播领域主要体现在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笔者下面重点阐述《民法典》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关于新闻传播的一般性要求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有人把《民法典》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它关注着人们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自然也包括新闻传播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致力于《民法典》的编纂,其间经历多次波折,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也对新闻传播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九十九条考虑到由于新闻媒体还肩负着揭露社会不公、抨击不法现象等社会监督责任,又赋予了新闻传播者一定的抗辩权。

新闻传播常涉及的肖像权在《民法典》中有专门规定。笔者根据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精神总结常见侵害肖像权行为如下:未经允许使用“换脸”技术伪造他人形象或者恶“P”他人照片;跟踪偷拍他人;未经允许将摄影作品公开发表等。同时,《民法典》也在努力寻求公民的肖像权保护与新闻传播者报道新闻客观需要的平衡点,防止公民滥用肖像权而产生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而对肖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一精神体现在第一千零二十条。例如为公共利益可实施以下行为:新闻记者为报道医生抗疫感人事迹而刊登其照片;美术学院在日常教学中对公开发表的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临摹;公安机关为追逃犯而发布通缉犯的照片等。需要提醒的是,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有明确依据,参照适用肖像权。

新闻传播容易侵犯的名誉权在《民法典》中也有要求。名誉权概念体现在该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当名誉权与舆论监督产生矛盾时,法律也努力维持两者平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名誉权进行限制性规定,从立法层面平衡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规定了新闻报道侵权的一般免责事由。新闻传播者应当满足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的认定是否尽到对信息的合理核实义务。[8]同时,新闻传播者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只要不是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即使有人对号入座认为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情况相似,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9]《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于新闻传播者非常重要,一旦涉及诉讼或纠纷,既是审查新闻传播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标尺,也是新闻传播者的抗辩事由。

新闻传播中容易触及的隐私权在《民法典》中同样有界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次明确“隐私”概念。《民法典》在努力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建构自然人与新闻传播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新闻传播者报道处理个人信息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获得自然人同意,并告诉传播新闻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一千零三十六条需要新闻传播者认真学习,该条规定了传播公民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新闻侵权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在《民法典》中有原则性体现。民事侵权构成一般有四个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有争议、最难判断的是主观过错。民事侵权既可能适用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责任;也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也应当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考虑到新闻传播的特殊性,新闻作品如果仅停留在新闻传播者的创作阶段不应当视为侵权。作品的正式发表是认定新闻侵权责任的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责任主体。因工作原因报道信息构成侵权的,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新闻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10]

三、新闻传播者应对侵权纠纷的法律策略

新闻法律法规是新闻传播者做好新闻传播工作的行为依据。新闻传播者应当自觉学习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新闻法律法规的内涵、要素、实质和法律精神,才能够减少工作中犯错的可能性。

新闻传播者要把真实性作为新闻的生命,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现实中的一些新闻传播纠纷是由于新闻传播者在采访报道和传播中没有遵守新闻从业原则而导致的。违反新闻从业道德的行为,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能引起纠纷。2016年网络上出现一则《百度“有毒”:〈一个死在百度和部队医院之手的年轻人〉点燃了朋友圈》的新闻事件。百度平台由于提供了不客观的治疗癌症的信息,耽误了一名年轻大学生癌症治疗的宝贵时间,大学生去世前在网上写出经历后,引起不少公眾对百度平台的谴责。可见无论平台多么强大,客观真实是信息传播的最基本要求。

在报道中,新闻传播者要做到报道前充分告知相关当事人,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保护。当事人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比传播者更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当事人提前审阅稿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新闻传播者对稿件进行把关,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争取当事人对新闻传播报道的支持。倘若不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形成网络舆情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很可能把矛头对准新闻传播者,容易引发新闻传播侵权纠纷。

隐私权是新闻传播者容易触碰的“敏感领域”。隐私包括个人的年龄、体重、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恋爱婚姻情况、工作内容、交际范围等。2020年7月重庆一则新闻报道了沙坪坝区某仓库进口虾外包装检测出新冠病毒,某营销公司将一万多名购虾顾客个人信息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造成严重影响。其中一顾客将该营销公司告上法庭。该案是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纠纷案。同年12月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11]该案例说明即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治社会也在寻求大数据联防联控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的平衡。新闻传播者要格外注重隐私保护,严格把握新闻报道的界限。

免责事由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其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新闻传播者具备一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民法典》一般有八类免责事由,但由于新闻传播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甘风险、自助行为、过失相抵这五类免责事由较难适用新闻传播侵权。但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则很有可能成为新闻侵权纠纷的免责事由。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目的就是给民事主体以更多、更宽的行为自由。[12]

曾因一篇批判鸿茅药酒的文章被跨省抓捕的谭秦东医生,在取保候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后再写文章会注意,咨询法律专家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为社会进步多做贡献。[13]新闻传播者在遇到复杂法律问题时应当多听法律专家的处理意见。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主动承认错误,尽可能通过自己的补救措施让对方谅解。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坚信“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新闻侵权裁判文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

[2]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南新闻侵权纠纷文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

[3]顾然.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0.

[4]金湖县公安局情况通报[EB/OL].https://mi.mbd.baidu.com/r/swqbnqnnAQ?f=cp&v=1703ee529a1941d8.

[5]正义网.旅游up主在戍边英雄墓碑旁摆pose,检方介入!永久封号![EB/OL].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60596753956939.

[6]18岁男子发布侮辱袁隆平言论,被日照警方拘留5日[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6205186577302158cwfr=spider&for=PC.

[7]王俊.專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将加强肖像权、声音和个人信息保护「N」.新京报,2020-03-04.

[8]崔尧,刘徐州.责权边界重构:民法典对新闻工作的影响研究[J].中国记者,2020.

[9]杨立新.民法典新规中15条法律要点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10]赵中华.民法典视角下的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J].中国物业管理,2020.

[11]杜芸逸.渝北法院审结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EB/OL].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de/detai/2020/12/id/5672422.shtml.

[12]杨立新.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行为自由[N].检察日报,2020-06-08.

[13]吴跃伟,赵孟,刘楚.吐槽鸿茅药酒的谭秦东:曾想认罪换轻判,取保时以为是认罪书[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8077819042975062&wtr=spider&for=PC.

(司伟森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讲师;李建峰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主任记者)

编校:王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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