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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契约关系探析

2021-01-16陈古目草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吐蕃寺院部落

陈古目草

(西南民族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敦煌,自古就是丝绸之路重镇,曾一度辉煌,从丝绸之路开通至今,多少迎来送往都在这里发生。安史之乱后,吐蕃迅速控制陇右及河西走廊乃至西域大部,于建中二年(公元781年)或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开始,将敦煌作为其统治河陇西域的据点,统摄管理各部落军政民生事务长达六十多年[1],在此期间吐蕃统治者分封部落,编辑户口,将原有13个乡的原住汉人、孙波、吐谷浑、党项等族人口及僧人、道士等前后划分为12个部落。[2]这些部落民众只是身份的变化,其实际的生产生活与唐王朝统治时期基本一致,也需要服徭役,缴纳赋税,战时则要应征入伍,去前线作战。[3]吐蕃统治的后期,在某种程度上,敦煌一些地区人民的负担要轻一些,汉族和其他民族能够在政治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这与民族大融合有关,这一时期的相关契约文书就直接反映了这种现象。契约是经济法律类应用文书,记录人们的日常生活,文书中的经济交易往往发生在各民族之间,他们贸易平等,见人保人亦有各个不同身份的人参与,各族人民互助交流,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社会交流和民族交融的缩影。

一、统治机构的契约管理

吐蕃王朝在西域的统治,是以建立部落组织为基础,分部落之后,依然在其内部施行唐时制定的户籍制度,计口授田,维护其原有的经济能力。上层各级政府的任职官员大多是吐蕃人,辅之以汉人或其他当地民众。形成组织严密,机构完善,法律完备的政治统治系统。在这一系列制度下,社会各阶层各司其职,运行正常。

(一)法律规定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法律体系体现严格的等级观念,古藏文文书P.T.1071《狩猎伤人赔偿律》[4]中记录了伤人情况下各种不同地位人群的处罚赔偿规定:同等罪行,吐蕃人地位等级越高处罚越轻,其他民族则低一等级同罪,男女不同罪,主犯以发誓保证,12人联保。王尧、陈践认为此文书“基本上是就狩猎伤人和唆犬伤人赔偿命价及盗窃追赔来标明尊卑贵贱严格的等级差别的。这一点与唐朝的刑书颇相类似”[5]。《新唐书·刑法志》载:“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6]看这一份写卷,以成文的法律条例规定等级及刑法,它就有律、令相杂的现象,这是吐蕃在奴隶制的军事部落联盟建立后,政权的典章制度沿袭唐朝旧制[7],逐步吸收民间俗约和吐蕃本土法律,而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后随其统治的逐渐巩固,渐趋完善。受益于此,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关系也趋于缓和,百姓发生纠纷,多寻求法律保护,如P.T.1077《都督为女奴事诉状》[8]文书中被告原告双方虽民族不同,但将案件提请进入了司法程序,这是社会安定,法律完善的表现。与之相应,其他方面也逐渐走上正轨,契约文书的签订及实施,均逐步规范化。

(二)专门官员管理

吐蕃在敦煌建立了层级严密的军政管理系统,兼理经济民生,[9]其上层的建制中,汉人只能担任副职,属于附庸地位,虽是副职,但可参与社会各项管理,在下一级建制中又属于上级。吐蕃还按其自身的军政建制,结合敦煌唐朝旧制建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社会基层组织。杨铭、刘忠等研究认为敦煌在吐蕃统治期间设置的部落之内,又将其本部的将、十户制与唐代的乡、里制相结合,实行了十将、五岗制来编制民户。[10]吐蕃依靠这一套完善的社会制度管理军民,逐步稳定社会经济,使当地由占领初期的对抗、混乱逐步走向了井然有序。这要归功于吐蕃吸收唐制建立的这一套制度,其实际内涵与唐时没有太大区别,只是稍作顺应调整,依然组织严密,运行高效。看ITJ844、ITJ914、ITJ1379《发放堪布图登三次口粮契约》[11](兹取一件为例)第一,ITJ844号:

1.阿骨萨部落张家佐将之张军泽,欠旧管粮官。

2.卢彼赞应缴纳之小麦一蕃斗半四升,节儿令于猪年秋交来。

3-4.后因账目变动,将军发来盖印公文,令于猪年二月交于堪布土登。

5.经管家达野玛和翟明历等催收粮债,(张军泽)于该年。

6.2月11日,将小麦蕃斗半四升交于旧管粮官卢彼赞。

7.彼费所开收据之证人为:范悉诺历,左国仓。

8.张鲁历等盖印作证。

9.(倒写)(缴粮)指令完成,契约盖印。(陈践译文)

这份文书记录的是堪布领取口粮的契约。文书末有范悉诺历、左国仓、张鲁历等盖印作证,并主管官员签署盖印。由文书内容可知,诸寺户纳粮,有专门官员负责契约文书管理,一一记录备案,(还粮)指令完成,即有官员在契约上盖印,记载详尽。不仅如此,S.5820、S.5826《未年(803)尼明相卖牛契》、S.1475v《寅年(822?)令狐宠卖牛契》等文书,也是初订的私契,后需经专门的官府机构专管官员核查取得正式的契约文书才算交易完成。陆离在《敦煌的吐蕃时代》[12]一书中详细分析了其交易的过程,他也认为这一时期吐蕃经济管理制度继承学习唐朝,如果有买卖交易,则先立私契,后上报官府(节度使衙),经负责官员核实可行后进行批复并订立正式官方性质的市券。大量的私契、市券文书即可说明,这一经济活动清晰的管理层级审批制度。随着吐蕃统治的深入,社会制度也在渐渐完善。在学习唐朝先进制度的同时,吐蕃本土习惯法和民间约定也融入其中,体现着吐蕃统治下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独特风格。

二、寺院与民间的契约关系

吐蕃历任赞普采取了各种措施大力兴佛,蕃占时期,佛教在敦煌盛极一时。除去寺院属民制和养僧制度外,吐蕃沙州官府也不时向寺院布施钱粮。[13]因此僧人拥有财富,寺庙将这些上供的多余粮食以及钱财物品借贷给民众,就产生了僧俗之间的契约文书。这类契约在敦煌契约文书中数量较大,且个别保存完好。

(一)寺院僧人产生的契约

依据寺院和僧人财力的多寡,一般在大寺院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僧人能够进行牛驴等大宗商品的买卖,而规模较小的寺院就不具有这样的经济实力,其僧人只能进行私人小件物品的租赁,或许连供养的寺户也没有,青黄不接的时候以卖东西为济,贫富差距也存在于僧人间。S.5820、S.5826《未年(803)尼明相卖牛契》[14]即可为证,其契文如下:

1.黑㹀牛一头三岁,并无印记。

2.未年润十月廿五日,尼明相为无粮食及

3.有债负,今将前件牛出卖与张抱玉。准

4.作汉㪷麦壹拾贰硕,粟两硕。其牛及麦

5.即日交相分付了,如后有人称是寒道(盗)

6.识认者,一仰本主卖(买)上好牛充替。立契后

7.有人先悔者,罚麦三石,入不悔人。恐人无信,

8.古(故)立此契为记。

9.麦主

10.牛主尼僧明相年五十三

11.保人尼僧净情年十八

12.保人僧空照

13.保人王忠敬年廿六

14.见人尼明香。

VP1435《某部落尼帕都购牛契》[15](杨铭译文)也有相似情况记录:

[1-2]僧人(ban vde)帕央(Dpal byang)向……部落的尼帕都(Gnyi apal vdus)买一头双角黑色母牛,价值一两半银钱(Srang)。

[3]……尼帕都负责将此母牛……

[3-4]相当于两头母牛……的价值决不延迟,……一两半银钱(Srang)。

[5-6]如尼帕都不在家,或他被派出执行保养的特差,保人将负责补偿,并偿还。

[6-7]对此签定的契约,证人苟录赞(Mgos klu rtsan)、张德通(Gzham de rton)等[签章]。

[8](倒书)……[玉]通。

以上第一件文书中的尼明相,不知是哪座寺院的僧人,因为没有粮食而且有债务,陷入了巨大困难中,不得已把牛卖了。牛,在农业社会里是最主要的劳动工具,也是一个家庭的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它的售出,足以让尼明相陷入更大的经济困境。买主张抱玉是个汉人,为他们的这次买卖作保的僧人有净情、寅照、明香等。违约惩罚条款显示:如果牛有问题,张抱玉能得到一头上好的牛作为赔偿,如有人毁约也要赔给对方“麦三石”。与之不同的是“尼帕央”,VP1435《某部落尼帕都购牛契》是一件买牛契约,买主是个部落尼,“帕央”“帕都”二词为藏语音译,说明他们是吐蕃人,帕央向尼帕都买了一头牛,价值一两半银,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他有这个经济实力,说明身份不一般。为这次买卖作保的人有苟录赞、张德通,还有一个人名“玉通”,或许是当地的官员,签名签发。这两位僧人的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但他们见证了在吐蕃统治下的社会底层生活,同时他们也起到了民族沟通的桥梁作用。

(二)百姓向寺院的借贷契约

百姓为生活所迫,经常向寺庙,官府等举债,这一时期有大量百姓向寺院的借贷契约,最根本的原因是寺院财力雄厚,有众多的寺户,特别像永寿寺、图灵寺等大寺,更是百姓借贷的首选。吐蕃推行的“七户养僧制”[16]在敦煌产生了影响,所以寺院有了多余财富,即可借给百姓,这其中最多的就是借粮契约。看P.4686《子年(832?)悉董萨部落百姓孙清便粟契(附便豆二笔)》[17]:

1.子年二月廿三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孙清为无粮用,今于永寿寺便佛物

2.粟汉斗参硕。其粟请限至秋八月末送纳。如违,倍,仍任掣夺家资,用

3.充粟直。如身有东西不在,及依限不办填还,一仰保人等依时限还

4.足。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凭。便粟人孙清(朱印)(朱印)

5. 保人兄孙昌奴(朱印)

6. 见人

7. 见人僧宝积(署名)

8.子年三月廿八日,僧宝积为无牛䜺,今于功德粟便豆汉斗两硕捌斗。

9.子年四月二日,氾金藏便豆壹汉硕。

以及P.3730v《未年(839)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便粟契(附龙华子便谷凭)》[18]:

1.未年四月三日,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为无粮用,今于永寿寺僧手下便?(一)

2.□物粟汉斗捌硕。其粟请限至秋八月末送纳。如违限,陪(倍)。一任掣夺家资杂物

3.等,用充粟直。中间身不在,一仰保人等代纳。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凭。

4.便粟人吴琼岳(朱印) 保人男恩子 保人僧灵俊(署名)

5.保人男悉弘洛 悉弘□洛易 五月十一日吴琼岳便豆两硕捌斗琼岳洛易

6.保人男钟爱 保人僧

7.未年四月四日,纥骨萨百姓龙华子便捌斗贰胜 华子洛易

以上两件文书比较有代表性,都是百姓向寺院进行借贷的契约,文书中均未提及利息利率,由此可见,在不违约的情况下,默认没有利息,大多只要在当年的秋八月归还年初租借的粮食即可。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双方,寺院收取了人心,且寺库存粮每年更新;百姓也可解燃眉之急,还没有利息,更是求之不得。文书中的“悉董萨”和“纥骨萨”部落是吐蕃统治后期新设立的两个军事性质的部落,其部民主要是汉人,也有其他民族,他们是由早期设置的“擘三部落”以及“丝绵部落”、“行人部落”等重新组织起来的。此时,吐蕃在敦煌施行的告身位阶制度以及官吏职位政策已经深入施行,吐蕃为了长期统治的打算,在会盟前后,调整了各项施政措施,虽然没有显示汉人官员直接参与决策,但他们的地位相应有所提高[19]。

这类文书中的保人大多是寺院僧人,P.4686(藏文卷1297)《子年(832?)悉董萨部落百姓孙清便粟契》中的见人“僧宝积”,P.3730v《未年(839)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便粟契(附龙华子便谷凭)》中保人“僧灵俊”等,他们任僧职,或者与契主相识,参与了租赁事宜。其中最值得探讨的是一个名为“悉弘洛易”的保人,他当是少数民族无疑,在契约上三处签署[20],其关键性作用显而易见。这两件文书的契主都是汉人,纥骨萨部落的吴琼岳与这位“悉弘洛易”关系密切,说明当时各民族在大的部落划分下小杂居,相互之间以及与寺院都保持了良好的关系。再有,这类契约关系多发生在春三四月,敦煌此时正值耕种,青黄不接,百姓最需要借贷,寺院慷慨相助,这便产生了众多的百姓向寺院的借贷文书。除了这两位汉人向寺院借粮,当地的吐蕃及其他民族的人也都向寺院借粮,如P.T.1203、P.T.1104《民间借贷文书》[21]中的论嘘律卜藏、论墀赞等:

1.P.T.1203

与上同时,论嘘律卜藏从“长明灯”之粮仓借荞麦十蕃斗,于今年秋季七月十五日还至寺庙粮库。保人安腊德(指印)。

沙弥贝扬借粟五蕃斗,于今年秋季还清(指印)。

租粮长官将所交数合计后,与应交粟数不相衡,欠缺二蕃斗半,于秋季(补)交粮库保管。

夏季四月二十三日,从要塞之粮库中,取出麦子七十蕃斗,借与论绮力赞,定于当年秋季八月十五日还至寺庙粮库。中人茨诃·阴子诨和丁昌拉等摁指印。

……两蕃斗,赵文宾和严英子各借粟一蕃斗,于今年秋季还清,借者摁指印。

宁宗部落赵秋子借粟壹蕃斗,于今年秋季还清,摁指印。

论诺卜赞借粟五蕃斗,于今年秋季八月十五日还清,保人阿骨萨部落之孟鞑子等摁指印。

堪布洪䛒借粟子二十蕃斗,定于狗年秋季八月十五日还与寺庙粮库,保人哈子昌摁指印。此二十蕃斗粟,抵作堪布过去应得而未得的、每次一月的上等酥油之数。

2.P.T.1104

又交论大食四硕大米与粮食保管。

张明亭送交粮库去皮粟八蕃斗,其中二蕃斗送往俄尔其作为酿酒原料交与酿酒人酿酒。六蕃斗火速交与粮库保管。

与上同时,论嘘律卜藏从寺庙顺缘之粮食中借粟十硕,于今年秋季九月十五日还与寺庙顺缘之粮库(功德库),保人:安腊都,张金达、康牛牛、蕃索子等,到时不还,加倍。可从其家中夺掣什物。保人连保(一个保一个)摁指印。

康牛牛 王参真

具名 具名

与上同时,论大食又交酿酒粮小米十蕃斗,交与粮库保管银诺和美子。

这两份借贷契约由藏文写成,经王尧、陈践翻译成汉语。第一份编号P.T.1203的卷子更像是借粮契约的账目记载,分条记录了论嘘律卜藏、沙弥贝扬、论绮力赞、赵文宾、严英子、赵秋子、论诺卜赞、堪布洪䛒这几个人的借粮情况,论嘘律卜藏、论诺卜赞两个人地位较高,具有“论”[22]的官职衔,有人为他们摁指印担保,其他人自己摁指印为凭。与百姓借粮不同,沙弥贝扬借粮后“与应交粟数不相衡,欠缺二蕃斗半,于秋季(补)交寺庙粮库保管”,他还可以有时间宽限,但普通百姓不可,到时不还,要双倍的赔偿。最后借粮的这位堪布洪䛒身份最尊,他“(《大唐沙州译经三藏大德吴和尚邈真赞》即伯4660-25和2913文书中的主人公)官居僧统之职也曾借贷。……在851年,唐宣宗的诏文中,其职称已是‘释门河西都僧统摄沙州僧政法律三学教主’,……我们在借贷文契中见到他的名字,藏文称为‘堪布’,与汉文的‘僧统’相当。”[23]也可以认为,这位和尚此时尚未显达,生活遇到困境,向寺庙借粮。第二件文书中的论嘘律卜藏向寺院借粮,此人是吐蕃人,地位较高,为之作保的人有张金达、康牛牛、蕃索子、康牛牛、王参真等六人,他们应该都是汉人,可能是为了迎合吐蕃统治,在保留汉姓的同时个别如“安腊都”等取了蕃名,这种现象很常见。这几人与论嘘律卜藏极有可能是同部落治民,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保持了紧密联系,即便有违约处罚,也能有六个人同时签名联保,其社会威望不小。

以上汉藏两种文字的契约均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文书,说明汉、藏语都作为官方正式的文字被流通使用,具有同样的社会认可度和法律效力,质量单位“硕”“蕃斗”“汉斗”均对应使用,加之丝路发达的贸易传统,当地民众之间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度和适应力。[24]也是当时民族关系改善、民族融合发展的例证。

三、百姓之间的契约关系

百姓生活与土地密切关联,所以粮食种子、农具、劳动力借贷占了敦煌契约文书的相当一部分。这类契约双方中有汉人、吐蕃人,而且文末的保人见人中还出现了其他民族的人,这一点足以体现民族交流的自由性,在吐蕃统治敦煌的中后期,社会生产生活中表现出不自觉的民族交流和融合。杨铭认为,到了吐蕃统治的后期,“汉人部落”民划归到武士的行列,与奴隶身份“庸”相区别提高了汉人地位[25],并且汉人中有许多人有世家大族的背景,其地位高于奴隶,甚至高于吐蕃平民,这是需要关注的一点。另外,观照百姓日常生产生活活动,多民族交流融合的现象也有微妙的体现,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如VP1282(=VoL.70.fol.13)《鼠年买妻契》[26](陈践译文)

1.鼠年冬,王乔乔买央绛长当悉诺和苏典之妹名诺当为妻,

2.此买卖婚姻,任何时候勿争议,勿反悔。若出现另外户主,或此女逃逸,

3.付与买方7两纯银,增加一倍偿还,或找一个身份相同者顶替,立

4.即付与(王乔乔)之外,按以往规矩,(卖方向买方)偿还该女之生活用费,契约当事人摁手印签字,

5.证人僧人益西、卢幡冠、僧人马和宋等人盖印

6.(倒写)央绛长当悉诺签名。央绛苏典签名。

还有S.1475v《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27]

1.宜秋十里西支地壹段,共柒畦拾亩。 东道,西梁,南索晟,北武再再。

2.未年十月三日,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

3.突田债负,不办输纳,今将前件地

4.出买(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其地亩别

5.断作斛㪷汉㪷一硕陆㪷,都计麦壹拾

6.伍硕、粟壹硕,并汉斗。一卖已后,一任武

7.国子修营佃种。如后有人忏恡识认,

8.一仰安环清割上地佃种与国子。其地

9.及麦当日交相分付,一无悬欠。一卖后

10.如若先翻悔,罚麦伍硕,入不悔人。

11.已后若 恩勑,安清罚金伍两纳入

12.官。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

13.地主安环清年廿一

14.师叔正灯(押)

15.姊夫安恒子

16.母安年 五十二

17.见人张良友

藏文写卷P.T.1297(3)《购马契约》[28]契文如下:

羊年春,尚腊桑与尚……在将军衙署……比丘和尚张本嘉从蔡多部落甲杂腊赞处购马一匹,毛色、纹理为:儿马,白额,马身有叶状与骰点斑纹。若因此马发生任何大小纠纷,唯腊赞是问。为免发生其他官司,立此购马之约:马身如无残无缺,立即交与和尚本嘉,此马在夏季毛色如改变,纹理有增减,立即找到证人填换契文。如此交易,若被认可,向售马人交付成色足(银)五两,如腊赞被派支王差或不在家,照前所应诺找到中人(说合人)甲杂部落的洛宗本和彭岱苏赞。说合证人:论腊桑腊顿、论腊桑多子、吴高戎、周达来、哈华华、蒙达错、蒙尚结诸人,立契约盖印,马主和应诺人按指印,旧契由和尚本嘉掌握。

牙登苏赞盖印

以上三件文书中的人物关系比较复杂,买卖双方均属不同民族,第一件VP1282(Vol.70.fol.13)《鼠年买妻契》是一份婚姻买卖契约,从人名分析,买方为唐人王乔乔,卖方为胡人(非吐著人)央绛长当悉诺和央绛苏典,交易物为他们的妹妹诺当。这位女子被哥哥当作商品出卖,价格为7两白银,仅比P.T.1297(3)《购马契约》中的一匹马贵二两,依契,若此女另有户主或者逃逸,还要加倍偿还聘金。再看文书,买卖双方都不是吐蕃人,但却用藏文立契,看出藏文在使用上的价值。第二件S.1475v《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约》中的安环清应是粟特安氏后裔[29],买方武国子是个汉人,为他作保的人有粟特本族人,也有汉人张良友,还有寺院僧人正灯,多个民族、身份的人参与了这一件文书的制定。P.T.1297(3)《购马契约》由吐蕃文翻译而来,很明显,买方比丘和尚“张本嘉”还带着他的汉姓“张”,而卖方蔡多部落甲杂腊赞是个吐蕃人,他们之间交易了一匹马。论腊桑腊顿、论腊桑多子、吴高戎、周达来、哈华华、蒙达错、蒙尚结诸人作为说合证人参与了这场交易,其中论腊桑腊顿、论腊桑多子是具有官职的吐蕃人,他们极有可能作为专管官员见证了这次买卖。吴高戎、周达来二人应该是汉人,至少吴高戎是个汉人,周氏有可能取了个少数民族的名字,但还保留他的汉族姓氏。这三份契约中都至少有两个民族的人作为交易双方出现:1、汉人——其他(非吐蕃)族人;2、粟特人——汉人;3、汉人——吐蕃人。吐蕃统治初期,这样的交易发生的几率不大,只有到了后期,社会发展,民族关系出现缓和,他们之间才能频繁地进行经济交流,这是丝绸之路上人们生活的真实写照。吐蕃的统治在这一时期相对宽松,其他民族经济地位有所提高,当地逐渐走向了社会秩序修复后的相对稳定阶段。

结语

在吐蕃统治敦煌的几十年间,汉蕃各族人民在这里生存交融。吐蕃王朝最初以战争取得敦煌地区的统治权,进入敦煌之后却没有野蛮地全面施行他们的奴隶制社会制度,而是逐步学习唐朝先进的社会管理政策,拉拢当地世家大族为其服务,以汉治汉,以各族治各族。从当时的契约文书看,敦煌大杂居的部落形式已经形成,虽分各个部落,但其内部又有多民族的人民在共同生活。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和契约双方关系密切,他们所生存的地域也在小范围内。国家统治逐步巩固,法令颁布,任命官员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为契约的制定提供官方的正式文书。寺院以不违约情况下的无息借贷为百姓提供粮食,寺户在为寺院纳粮的同时也能享受到无息借贷的实惠。民间的借贷买卖形式多样,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牛马奴仆的交易,小到衣物碗碟的租借,不一而足,各个民族都参与其中,虽有法律规定的违约处罚,但保人见人仍愿意为契约双方作保,富有生活气息的画面逐渐展开。随着吐蕃统治的不断加强,社会面貌与占领初期相比,发生很大变化。人民之间交流增多,民族关系也逐步改善,这是历史的大趋势,是河西走廊上民族融合的必然。尽管吐蕃在河陇西域的统治不足一个世纪,但对后世的影响深远,创造了河西走廊上佛教繁荣,经贸往来,中西文化传播交流,各民族彼此依存,不断融合,民族逐步多样性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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