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完善
2021-01-16李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环球市场 2021年12期
李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网购作为新兴的购物方式,以其便捷、价格低等优点成为人们优先选择的购物方式。为了降低网购给消费者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补足网购信息不对称等缺点,2014 年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 条规定“在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中,经营者有义务‘七天无理由退货’”,即本文所谈论的消费者后悔权。为了进一步详细规定消费者后悔权,2017 年我国市监总局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是后悔权的立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法条相对于社会实践仍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社会生活中,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层出不穷,甚至有不良商家冒充消费者,以“后悔权”为借口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会损害他人权益,而且会影响网络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如何平衡消费者的后悔权与经营者的相关权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将结合现存问题分析“无理由退货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就具体社会现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如何减少此类社会现象的发生,为之后的立法完善提出些许建议,以期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一、“后悔权”带来的社会现状
消费者后悔权产生了许多的积极作用,它促使经营者诚信经商;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促进了电商经济的发展。然而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滥用权利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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