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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分类监管探析
——以平台与司机关系为视角

2021-01-16王艳丽孙逸人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王艳丽,孙逸人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00)

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最为重要的规定,它们的出台确定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同时对平台与司机的资质、权利义务等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但经过梳理不难发现,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模糊不清,现行监管政策仍不完善。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未全面厘清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的界定是发生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基础,也是对司机利益保护的关键问题;第二,现行政策将所有类型的网约车统一口径监管,并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约车,与现实情况不符,监管效果有待提升。

对于网约车,不能直接套用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方式,现有政策很难契合网约车的监管要求,需要在厘清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较新的思路与方式来监管,进而达到方便人们生活、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1 网约车不同模式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中国品牌网2020年对网约车平台的排名,前十位分别是:滴滴出行、神舟专车、Uber、易到用车、首汽约车、曹操专车、美团打车、AA租车、斑马快跑和一号专车。上述平台都包含不同类型的用车模式,即专车模式与私家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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