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公益诉讼的中国方案
2021-01-15湛中乐
新华月报 2021年2期
湛中乐
从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探索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现立法突破,再到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直至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施行,我国公益诉讼的建构经历了一个分类别、分类型、渐进发展的过程。目前,在公益诉讼领域形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并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共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各自实践、共同发展的局面。在立法模式上,则表现出分散立法、概括式授权、依托于既有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的特征。这种分散式立法模式体现了渐进探索、逐步积累的导向,在公益诉讼的初期发展阶段不失为一种开放、灵活、提供试错空间的机制,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过于模糊、定位不明、规范供给不足等缺陷。为了促进公益诉讼健康发展,满足实践需求,对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单独立法的研究应尽快提上日程。现阶段对公益诉讼进行单独立法既有紧迫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从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必要性来看,目前公益诉讼立法上突出存在规则供给不足、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缺乏衔接、公益诉讼客观诉讼的性质与传统诉讼构造不能完全契合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单独立法予以弥补、改造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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