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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与恶作对吗?
——以康德道德哲学为视域

2021-01-15于大勇

红河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康德客体

于大勇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教学部,安徽阜阳 236000)

一直以来,人们在阐释康德的善恶观念时,总是将焦点放在他的道德哲学上,而在探讨其道德哲学时,又着重强调康德之善恶严格二分的立场:人要么是善的,要么是恶的,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可能。在道德哲学中理解康德的善恶概念,人们对它的认知几乎是一贯的,即善与恶不仅判然有别,而且截然对立。比如,有的学者就曾指出:“在抽象的逻辑可能性方面,康德指出人的本性要么可以是善的,要么可以是恶的。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严格的选择可能性。”[1]毋庸置疑,这一解读是有待商榷的,原因在于它忽视了这一事实,即在康德哲学中,善相较于恶,具有绝对的优位性,善不与恶相对。

一 道德哲学中的善恶

我们知道,在康德道德哲学思想中,善恶与实践理性的客体有密切关系,他认为:“一个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是善与恶的客体。因为人们通过前者来理解渴求能力的一个必然对象,通过后者来理解厌恶能力的一个必然对象。”[2]就这段引文的意涵而言,康德的意思无非是说,善与恶是实践理性①的对象,它们是彼此对立的:善是人们渴望得到的对象,而恶则是人们极力避免的东西。然而,当我们由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来考察他的这一思想时,就会发现善恶之关系并非如表面上所呈现的那么简单明了。为此,我们须事先对实践理性的客体稍作一番查勘。

(一)作为纯粹实践理性之客体的善恶

与那种关心知识何以可能的思辨理性不同,实践理性关注的是意志的规定根据,它主要研究单是实践理性本身是否能规定意志及其对象的问题。而所谓实践理性的客体则是指人们通过行动所能达到的东西,它是借助意志而实现的可能的对象,即因“自由而有的可能结果的客体之表象”[2]。在其所著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提出,如果规定意志,并促使其行动以实现目标的是自然偏好或经验对象,那么作为欲求能力的对象即“实践理性的客体”与“意志的动因”就是同一个东西,因为我们之所以愿意采取行动(动因),无非是想意欲那个对象本身。也就是说,在这里,意志的动因与其想要获取的对象是一致的,彼此没有差别。康德把这种出于某种意图,并按照一定实践规则以实现某一目标的行动称之为非道德的行动。两年后,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又将“实践理性的客体”直接等同于规定意志的经验“质料”,并将其与规定意志的先天“形式”对举。与此相反,他将那种出于实践理性的动机(Beweggrund),但并非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是为了道德法则本身的行动叫做道德行动。在道德行动中,我们只对行动本身或道德法则充满兴趣,丝毫不在乎目的或对象是否达成。

诚然,当我们说非道德的行动与其对象是统一的,并不意味着否认道德行动也有其客体。或者说,无论道德行为还是非道德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某种目的。所不同的是,在非道德的行动中,行动的对象同时也是行动的规定根据,而在道德行动中,客体不能作为行动的规定根据,因为一个行动之所以是道德的,就在于它是符合道德法则的,即由纯粹的实践理性、而非别的什么动机规定的,否则将不存在任何道德价值而言。

可以这么说,“实践理性的客体”在非道德行动和道德行动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在非道德行动中,实践理性的客体与行动的意图与目标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实践理性的客体直接规定了意志,进而决定着我们的行动。即在非道德行动中,实践理性的客体优于主观准则。与此不同,在道德行动中,规定意志的不是质料的东西,而是道德法则,人们对自己的意图是否实现毫不关心。或者可以这样说,在道德行动中,道德法则优于实践理性的客体,否则没有任何道德而言,对康德而言,凡是遵循道德法则而非主观准则的行动都是善的。

如果我们的前述论证是可信的,那么,康德把善恶界定为实践理性之客体的提法就相当令人困惑。一个完全遵守道德法则的意志,其结果怎么可能会是恶的呢?因为当我们说在道德行动中,善恶概念是“对意志的先天规定的结果”[2],而且是“以纯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为前提”[2],那么实践理性的客体就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善,恶不可能是道德法则在规定意志时产生的实践理性的结果。毕竟,当我们说意志只受先天法则或纯粹理性规定时,这一意志是丝毫不受自然偏好与感性经验影响的,更不可能出现选择偏好放弃道德法则的恶的现象。现在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善恶地位的不平等?它使得善不止是侵蚀了恶,而是彻底清除了恶作为实践理性之客体的存在呢?

简单说,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与康德对“意志(Wille)”这一关键词的不严谨使用相关。对于这一点,伯纳德·卡努斯(Bernard Carnois)早已指出过:“我们时常发现,应该是使用Wille的场合中却不恰当地使用了Willkür,而该用Willkür的情况,出现的却是Wille。”[3]他认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Wille既指严格遵从道德法则之自律的意志(autonomous will),也指不受道德法则约束之自由选择(free choice)的意志。到了第二批判,康德虽常用“任性(Willkür)”一词来代替“自由选择的意志”,但Wille一词的意涵仍然时常混用。就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对Wille的使用而言,它既有遵守定言命令的道德行动的意思,也有违反道德法则的非道德行动的意图。也就是说,Wille的范围不只是大于Willkür,而是将后者包含在了自身之内,彻底吞噬了自由选择的意志。如果我们狭义地理解Wille的内涵,只是将它视为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行动的意愿,那么就将会误解康德对纯粹实践理性之客体的界定。换句话说,我们上面的解读之所以得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是善,而没有恶,那是由于我们把具有自由选择意涵的意志视为了Wille,即视为了完全由纯粹实践理性规定的意志了,其实这一层面的意志,其真实意义是Willkür,而Willkür既可以受制于道德法则,又可以受制于自爱原则,因而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关键看哪一准则占主导地位。那么,康德淆乱的词语背后是不是有着更为深刻的思想考量呢?

(二)意志与任性

从康德成熟期思想来看,意志与任性这两个语词,它们的词根虽说类似,但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它们的意义并不完全一致。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意志涉及的是人的意愿中有关纯粹理性的事物与面向,从某种意义上看它是完全不作为的。作为一种规范,意志既不可以说是自由的,也不可以说是不自由的,一切都要看理性对它做何种要求。与此不同,任性是一种自觉层面上的主动选择与主动行为,它体现的人的主体愿望是另外一个层面,其主要含义包括不受限制、自由选择等意思。就如康德所讲的那样,就任性本身的自由来说,它具有一种甚为独特的性质。总之,任性不能被任何一个所谓的动机行为所约束,除非是人自己把这种动机纳入自己的行为准则之中,进而使它成为人们自己愿意遵循的必然法规,只有如此,这一动机,“不管它是哪一种动机,都能与任性的绝对自发性(即自由)共存。”[4],或者说任性指的是,人们在可以选择的事物之间所能进行选择的可能,归根到底上说它既不可以说是善的,也不可以说是恶的,在深层意涵上,它是我们自由选择善恶准则的内在根基。因此,假如人的意愿功能分为两个方面的话,那么意志偏向的是立法功能,而任性则指向的是执行功能[5]。当任性回应或者遵从道德法则的指令之时,此人就是善的;相反,假如任性不听从道德法则的命令,而只是按照自爱或偏好的指示去行动,那么此人就是恶的。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人的善恶议题不仅与道德法则密切相关,还与人的自然禀赋和外在偏好亲密相连。我们知道,康德虽说主张道德至上,但事实上他本人并不是个极端的禁欲主义者,某种层面上,康德也不反对人们对物质和利益的适当追求,因为康德本人就极为注意健康饮食问题,在他晚年,他曾经为自己制定了严格的医疗和养生方式,比如如何呼吸、怎么穿衣戴帽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康德并不认为人的自然禀赋本身就是坏的或是恶的,那是人的本能需求,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禁欲是不恰当的,那种企图限制或根除人的福祉的认识不仅是徒劳无益的,还有可能是极为有害的。毕竟,在康德的哲学观点来看,一个人的准则是善的,还是恶的,从根本上来说,关键问题还不在于这一准则是不是符合道德律和自然偏好,问题的关键是,人们是把道德律和自然偏好中的哪一个置于主导地位。作为一个道德的动机论者,康德的一直主张的是,不管什么人,只要他把道德律纳入到了自己的准则之中,并将其放到了优先地位,即优于了自然偏好,那么他在道德上就是善的;相反,不管任何人,只要他不是这么做的,他“优先想到的是其他非道德的因素,那么他在道德上就是恶的。”[6]

现在的问题是,任性何以会主动选择恶而不是选择善呢?换言之,任性为什么要把同情、偏好等自爱原则高置道德律则之上呢?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康德的道德思想与他所接受的传统文化之不同之处。按照《圣经》的看法,我们之所以具有恶或“原罪”,那是因为我们背离了上帝的诫命,而在康德看来,我们具有的“意念”(Gesinnung)才是真正解读根本恶之本源的要点,圣经中的那种对恶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我们也不应该为人的始祖的过错负责。按照康德的说法:“意念,即使用规则的最初主观根据,只能是一个单一的意念,并且全部地指向自由的所有运用。但是,它自身却必须由自由的任性来使用。若不然,它就不能被考虑在内。关于这种使用,不能再看出其主观的根据或者原因。”[4]换句话说,只有人的意念才是任性选择善恶之基础,一旦舍弃了意念这一概念,任性也就丧失了选择善恶的主观根据,基于这一点,可以说,正是人的意念才是任性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前提。不过,令我们十分困惑的是,康德对意念的解释并不十分清楚,有待诠释的空间很大。比如说,意念到底是什么,它何以就是人之选择的主观根据和基础呢?对此,康德有点语焉不详,至于为什么会如此,康德认为,那是“必然不能再继续追问”的事了,因为它本身是“无法探究的”。

可以看出,在处理实践理性之客体只有善而没有恶的矛盾现象时,康德引入意愿的两种内涵来解决这一悖论,即引进作为立法功能的Wille和作为执行功能的Willkür。事实证明,康德这一做法不仅没有实现其目的,反而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也更神秘化了。对此,戈尔登·迈克逊(Gordon Michalson)认为:“康德对Wille和Willkür的区分毫无疑问是武断的,他对所谓统一意愿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的处理,很难让人感到满意。”[7]

当然,康德提出Wille和Willkür之分以解决善恶议题,虽不那么成功,但其意义也不全是消极的。出于其哲学思想体系的整体考量,他必须照顾善相较于恶的优先地位,否则就无法在宗教思想中实现人由恶向善的转变。按照迈克逊的分析,康德之所以对Wille与Willkür的作为区分,其真实意图是确保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的境况不被玷污。作为由纯粹理性规定的意愿能力,Wille是理性的道德体现,它本质来说就是善。在康德看来,即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无赖,只要他愿意,他依然可以做一个自由、负责,且有担当的善人。邪恶行为的出现和发生并不意味着人之自由的必然沦丧或彻底遗失,纵然人们把道德法则纳归于自然偏好之下,将自爱原则高举于纯然义务之上,作为自由选择意志的Willkür还是会受制于道德自律的Wille,进而服从于纯粹的理性。可以看出,康德对Wille的重视,就是对作为实践理性之客体的善的重视,其目的就在于使我们于万千世界之中彰显人之为人的尊贵与崇高,断定人决然不会是个彻头彻尾的恶棍,无论人多么地邪恶,仍不能从本源上根除道德法则,甚至超越道德法则的规范和约束。简单地说,人的“道德上的恶,并不能摧毁人的理性能力”[7],也不能动摇人性中善的本根性。因此,当康德说:“人,哪怕是最邪恶的人,都不会以好像叛逆的方式,比如宣布不再遵从来摒弃道德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是利用人的道德本能,莫须有地强加给人”[4]时,他的真实意涵无非是说,人们之所以听命于道德法则,且无时无刻不受制于它的约束,其缘由在于我们的理性以及作为立法功能的Wille。诚然,恶人在作自由选择的时候,的确更为重视自然偏好,忽视了道德命令,但是这丝毫不减弱道德的尊严,也不意味着对善的潜在的破坏。毫无疑问,康德在其宗教哲学中之所以坚信人们应该、也可以去恶趋善,正是得益于对善的保全,以及在Wille和Willkür之界分的基础上善对恶的优位性,否则人对恶的克服和道德重生都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二 结语

总而言之,就康德哲学中的善恶思想来看,善相较于恶具有本根的优先性。就道德哲学中的善恶而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只有善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恶根本不可能是道德法则规定意志的欲求对象。假如说,实践理性的客体是对意志的先天规定的目的,而且是以纯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为前提的,那么恶决然不可能进入真正的道德行动中来。虽说康德在使用Wille和Willkür的过程中,对人们理解其善恶观念带来一些误解,但善对恶的优位性立场则是确定的。也正是基于此,康德认定人必然能够由恶趋善,否则人的至善无法实现。当然,直言不讳的道出其善恶思想的当属《康德哲学神学演讲录》,在那里,康德径直点出恶是善的匮乏,是善的未完成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康德的这些论述有助于矫正以往的误读,并为我们重新厘定康德的善恶观念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思考空间。

注释:

①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实践理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践理性”既包括“一般实践理性”,也包括“纯粹实践理性”;狭义的“实践理性”只指“纯粹实践理性”。此处“实践理性”的意涵为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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