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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精华采撷

2021-01-15吴儒雅,余凤洁,徐菁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0年9期
关键词:基布集体经济成员

8月1日,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与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以线上会议的形式顺利召开。来自全国科研院校、政府部门及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共计20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刊特摘编部分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孔祥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 ——形态转换与发展方向

纵观国内外,关于合作经济的思想由来已久。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学派认为对小农的改造,首要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列宁、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发展合作社,根本出路在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和高度的新技术为基础的集体农庄;以毛泽东、刘少奇等人为代表的新中国领导人认为,克服分散小生产弊端的唯一出路,就是要在遵守自愿和两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发展合作社逐渐实现集体化。

合作经济到集体经济(1949—1961年)

1949—1956年,互助合作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阶段。该阶段,合作社拥有部分公有生产资料,成员对其上交统一使用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所有权。

1956—1958年,初级生产合作社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阶段。该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成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办法。

改革开放后合作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后,农业生产经营层面的集体经济,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合作化生产,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逐步成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封闭性、均等化、一人一票等特征,混合经济是其必然的发展方向。

总体来看,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越来越符合罗虚代尔原则,其结果可能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罗虚代尔式合作社,甚至转变成一种典型意义上的罗虚代尔式合作社。

任大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基本问题、疑惑与思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必须要先思考以下问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才能更清晰。首先,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目的。一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二是盘活利用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三是保障集体收益在成员间的公平分享。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组织目的的特殊性、成员关系的特殊性、财产权利的特殊性、责任方式的特殊性等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特殊性,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要更加严谨、细致。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具有独立人格,表现在财产独立、意识独立、责任独立3个方面。但土地所有权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构成包括哪些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的财产基础是什么?这些问题尚未明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我们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破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必须设立破产机制,但破产机制的设立,目前仍有一堆疑问亟待解决。首先,破产是否会导致集体所有权流失并损害到农村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次,如果不能破产,意味着其从事经营活动形成的负债要转化为债权人负担,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如何保障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最后,破产财产的边界在哪里?

第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到底立的是谁?目前的趋势是以村为单位,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但从土地权属关系看,土地权属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仍保留在原生产队范围内,原生产队享有土地所有权,而村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所以,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尚不明晰。现实中,土地所有权转移问题屡见不鲜,合村并居的所有权改变风险在立法中要予以防范。另外,乡镇范围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在立法时都要予以关切。

第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观照现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有不同的标准,一是以户籍为依据,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依据,但两个标准都存在诸多问题。另外,成员权与股权的关系如何衡量、成员权界定是否是自治权等问题需要思考。

第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边界,包括成员身份的取得与灭失、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量化方式、财产经营方式、盈余分配方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设置、议事规则、优先股问题都要在立法中予以明晰。

第五,其他重要问题。除上述问题,还应思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优势是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如何影响其组织功能?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唯一实现方式?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绕不开上述问题,只有充分思考并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关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才能迈向新阶段。

苑鹏:多维度视阈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高质量发展是现阶段农民合作社的主题词。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必须走向规范化道路。关于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来看待:

第一,从合作思想和合作社制度的演进。在合作思想上,改革派强调阶级对抗,进化派强调弱势群体联合。从历史发展看,进化派已经取得主体地位。从合作社制度看,从经典走向经典与现代并存——多元化,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就是合作社制度的可持续性,目标始终是保障成员的利益。

第二,从国际农业合作运动的演进。合作社是一个全球性的制度,合作社主体是分化的,从同质性走向多元化。国外合作社走向股份化,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投资者,走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目的是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维护和服务。从国外合作社运动看,高质量发展的目的始终是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维护和增进。

第三,从中国农业合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走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要把高质量发展上升到中国合作事业的未来可持续发展,它的路子一定是多元化、多模式的,并且一定是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主体服务的。在合作社层面上,我们一定要解决名实不符问题,核心就是投资成员和生产成员的利益关系。合作社层面的规范是要解决政府扶持的公平性问题。

第四,从农业农村现代化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大的目标,不仅仅是合作社的高质量,所有的工作都是高质量。没有小农户的现代化,就不能叫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农业一定是加速小农的分化。

第五,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应该是将它提升到一个部门,合作社经济是一个大的部门经济。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与数字乡村发展

数字乡村是伴随乡村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的乡村振兴的新阶段、新形态、新引擎、新基座。数字经济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了新型的电子商务平台,重构产业组织系统,升级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的能级和效率。新发展意味着,用数字改造“三农”,用数字改变农民合作社。那么,数字经济发展对于合作社意味着什么?

第一,数字化农业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电商基地直采将成趋势。数字农业可以减工降本,农产品由网络零售走向基地直采,优质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头部”生产经营主体将会迅速地被各类电商企业发现、对接和网罗。这是一种数字经济时代农业组织化的新形态。这就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要求,即规模(产能)、品质(品控)、品牌;本质就是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为基础的关系、以关系为基础的战略联盟,构建一个农业的供销联合体;来自强势市场力量的高标准、高要求,将对农民合作社构成挑战。电商基地缩短与终端消费者的供销距离,体现电商企业的数字赋能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农产品生产者可以与那些时代“造风者”直接相遇了,这将极大地改变农民的视野,合作社的生产机制、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农产品生产端与消费端将日益直接对接,社区团购和社群消费日渐兴盛。大规模有品质的农产品可能会跟大规模的电商企业对接,而小规模有品质的农产品可能跟社区团购和社群消费相对接。未来农产品市场中,越来越多的是高品质、高价格,从中产生供销两端的关系合约、信任关系。

第三,农村创新创业将以数字化、线上化为重要形式。数字化不断催生淘宝村、村播、众筹农业、定制农业、共享农业、云农场等数字乡村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内生性动力。

第四,普惠金融将日益在农业农村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缓解合作社资金约束问题。

简言之,数字乡村发展,数字经济企业“下乡”,将催生新的农业和农民组织形态。

秦愚:美国有限合作社制度探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合作社在规模扩大及嵌入产业链加深的现实境况下,出于对资金的需求,采取了引入出资成员的策略,赋予其受到限制的权利。通过对外部出资成员和惠顾成员在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的严格规定,既调动外部出资成员的积极性,又保障惠顾成员(生产者成员)的控制地位。

回顾美国有限合作社发展历程,其大体起始于2001年的怀俄明合作社模式(WCM),并在之后的发展历程中被立法承认、推广。大体来看,美国有限合作社的类型包括加工合作社(Processing Cooperative)、合作社协会(Cooperative Association)、有限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等。

总体来看,美国有限合作社发展并不成功,原因在于:(1)由于权利和风险的不匹配,有限合作社并不被外部出资成员认可;(2)因偏移农民为主体这个合作社内核特征,使得美国有限合作社丧失了合法性,从而不被社会认可;(3)有限合作社具有制度上的可替代性。

对比中国合作社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两者有异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1)都引入非惠顾成员;(2)都允许出资参与分配;(3)都保持惠顾者的主体地位。不同之处在于:(1)引入主体存在差异,美国引入出资者,中国引入服务提供者;(2)权利赋予存在差异;(3)外部成员和惠顾者成员差异的强调程度有所区别。

基于中国合作社发展具有多种类型参与者及强者和弱者结合等特点,美国有限合作社对我国的启示在于:(1)遵循农民是否受益的帕累托改进原则,适当放宽对合作社原则的限定,推动我国合作社发展混合化、实用化、载体化;(2)在合作社原则和中国语境的现实约束下,因地制宜推进我国合作社发展;(3)在理论辨析和标准衡量上厘清农民组织与农民合作社的区别,而不能简单混淆。

杜鹍:以色列的合作社运动 ——基布兹

自1910年第一家基布兹诞生,以色列的基布兹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壮大。从特点和功能上来看,基布兹是一种多功能的合作社复合体,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包括合作社服务中心、合作医疗组织、工人住宅合作社、工人信用合作社等。

基布兹的产业结构涵盖了一二三产业,其中工业占比为70%、农业占比为15%、服务业占比为7%。基布兹分为两级,地区级合作社组织具有联合农产品加工、采购、金融、研发、信息技术和运输等功能。

当前来看,基布兹的发展面临着挑战:(1)身份认同危机。基布兹产生于独特的历史背景,与当下发展的现实存在着无法耦合的“合法性”危机。(2)民主管理困境。(3)共同愿景困境。

基布兹给我国合作社发展带来了一些思考:(1)基于基布兹具有军事、生产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在我国出现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时候,合作社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2)基于基布兹和莫沙夫在生产资料和住房所有权的主要区别,在我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如何平衡集体所有和个人诉求;(3)基于早期基布兹成员的高素质极大地推动了基布兹的发展,我们该如何看待我国的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的功能与前景。

肖荣荣: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兼顾的合作社发展道路是资本化合作社发展的最佳选择

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呈现资本化态势,其突出表现就是合作社中资本话语权过强。理论上资本是实现合作社目的的手段,但实践中合作社对经济价值的追求日益凸显,这种合作社追求经济价值超越的现象称为合作社资本化。

探究我国合作社资本化发展的原因,主要遵循资本短缺、资本吸引、资本控制、资本积累这一运行逻辑:(1)资本短缺。由于合作社低估了资本的作用、限制资本回报、产权不明晰、成员出资能力有限等,造成了合作社资本短缺。(2)资本吸引。合作社策略性向资本赋权。(3)资本控制。由于合作社初创的资本引领、成员异质性等,强化了合作社的资本控制。(4)资本积累。在资本控制的境况下,合作社出现了资本积累的倾向。总结来看,资本稀缺是当前合作社资本化发展的根本诱因,合作社资本化则是应对资本困境而进行一系列改造的结果。

研判合作社资本化走向,大体来看有两种:(1)经济价值至上。这种走向的境况下,合作社与小农户的链接奉行成本控制逻辑,合作社成为大户的俱乐部。(2)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兼顾。由于法律政策的规制、社区环境的影响、合作社内部成员关系变动等因素,合作社不一定演变成为公司。

如何更好地引导合作社的资本化走向,基本思路在于弥补合作社资本短缺并激活、促进合作社的伦理价值。具体对策包括:(1)营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吸引外部资金进入合作社;(2)完善合作社资本制度,促进合作社成员出资;(3)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引导合作社伦理价值发挥。

邵科:农民合作社电商经营的现实路径、面临困难与理论思考

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19年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4000亿元,并呈现扩大态势,这为合作社开展电商带来机遇和挑战。

观照现实,基于理性考量,不同合作社走出了符合自身现实的电商模式:发展成熟且具备一定实力的合作社,通过自营网店进行农产品销售;产品特色鲜明的合作社,通过内容电商(抖音、直播等)实现农产品销售;产品品质良好,但不具备电商能力的合作社,选择成为电商平台供应方,从而带动农产品销售。

对比已有实践,合作社开展电商受到主观认知和客观制约:(1)受制于成本、技术、市场竞争等,合作社的农产品优质特性体现难;(2)流量市场日趋成熟和固化,合作社开展电商的引流成本高昂;(3)受制于产品特性、流量引导、物流配送等,合作社用户的口碑体验黏性弱;(4)产品特性使得物流品控成本过高。

合作社开展电商之所以有诸多客观因素制约,原因在于:农产品的生鲜特性不利于开展电商;合作社规模偏小引致较高的电商实践成本;合作社电商人力资源水平较低制约了电商实践推进;合作社的组织特性使其缺乏有效的电商支持体系和资源。

综合来看,政府与合作社双轮驱动是破解制约的有效路径:(1)合作社层面,应打造极致爆款、挖掘塑造产品品牌价值、聚焦核心价值客户、坚持“首战即决战”、提高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组建专业运营团队。(2)政府层面,应选择性支持合作社开展电商、支持合作社等组织联合起来开展电商、引入电商头部企业带动合作社开展电商、财政和政策上提供综合支持等。

徐旭初:对此次工作坊研讨内容的一些思考

聆听总结今天参会的各位专家和年轻学者的研究议题,我们发现几个问题:

一是研究对象已经开始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农民合作社。回顾合作社的应然研究,大体呈现“一体两翼”的研究态势。“一体”是对合作社原则的研究;“两翼”是社区背景下农民合作的研究及产业和市场背景下的农民合作研究。从本次会议的实然研究当中,我们可以研判,合作社的研究将沿着应然研究,从“一体”的探讨逐渐走向对“两翼”的研究,从而出现大量村社背景下对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等的探讨,以及在产业化和市场化背景下对如何实现合作社与外部企业组织链接问题的探讨。

二是合作社并不是农业走向现代化并对接市场的唯一路径。此次会议鲜明展示了合作社促进农业走向现代化并对接市场具有巨大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有多大是合作社机制及原则产生的,里面又有多少成分是市场机制所造成的,需要进一步揭示和说明。

三是彰显了进行国际合作社经验总结研究的必要性。在因地制宜推进合作社发展境况下,需要强化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探讨,以及随之对我国语境下合作社因地制宜发展的启示研究。

我国合作社发展将逐步走向因地制宜发展阶段,从而带来合作社发展的小阳春,对于合作社研究有以下启示:

一是发现合作。要开拓研究视野,将农业农村领域的合作机制、合作行为、合作组织,乃至产业形态和组织体系纳入合作社(合作经济)的研究中。二是读懂合作。在合作社的研究当中,要钻进去和跳出来,通过微观和宏观相结合来深入读懂合作社、理解合作社、揭示合作社。三是理论创新。应该在坚持、继承和尊重国际合作社原则基础上,探讨中国语境下合作社理论的建构和创新。四是实践指导。合作社的研究应该以指导实践为理论研究指向。总之,在乡村振兴、因地制宜、数字乡村等背景下,合作社将具有广阔的作用空间,合作社的多维价值将越来越多地被发现,组织形态也将越来越多样化。

(工作坊精华采撷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吴儒雅、余凤洁、徐菁、董维倩、葛平、朱梅婕、韩昊峰整理提供,特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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