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适当扩大有关临时仲裁的范围
2021-01-13王勇
检察风云 2021年21期
王勇
根据《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在浦東新区实施。同时,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
笔者认为,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央支持的高水平改革开放区,可以先行先试,通过立法适当扩大有关临时仲裁的范围,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
作为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仲裁分为由常设机构仲裁(简称“机构仲裁”)和临时机构仲裁(简称“临时仲裁”)两种类型。机构仲裁中的仲裁机构一般依据国际公约或有关国内立法设立,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固定名称、地址、办事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临时仲裁中的仲裁机构一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临时组建,组成的仲裁机构仅解决当事人之前确定的某种争议,一般在有关案件的审理终结后自动解散。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只存在机构仲裁一种形式,尚未承认临时仲裁。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稿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首次明确当事人可以在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时使用临时仲裁途径。由此可见,若此次修订通过并生效,临时仲裁制度将在我国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中获得合法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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