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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录音录像的多元功能及其运用

2021-01-13赵艳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赵艳红

(安徽财经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一、侦查行为录音录像的相关规范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第121 条增设了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但仅限于对讯问行为的录音录像,且并未覆盖所有案件,强制性录音录像仅限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而其它案件则是“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在行政规章和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侦查行为录音录像的范围则被大大扩展。

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具体范围,公安部于2014 年颁布《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明确了“重大案件”的范围,并且明确了讯问录音录像不仅适用于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适用于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并且“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也应录音录像;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等8 类情形的讯问也“应当”录音录像。

除了上述《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中的讯问录音录像规定之外,2012 年底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还对多种侦查行为规定应当录音录像,如第59 条规定调取证据时的录音录像,第166 条规定受案时的录音录像,第167 条规定对案件初步处理的录音录像,第211 条规定勘查重大案件现场的录音录像,第216 条规定侦查实验的录音录像,第225 条规定扣押贵重物品时的录音录像,第253 条规定辨认的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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