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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威的本质探析

2021-01-13马顺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马顺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公安基础教研部,辽宁 沈阳 110035)

权威是社会科学领域最扑朔迷离的一个范畴,每个学科都在研究它却一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令人普遍接受的结论。政治学关注的是政治权威,管理学关注的是领导的管理权威,法学关注的是法律权威,而公安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多学科的交叉学科,在警务领域关注的当是警察权威。警察权威的本质是警察权威理论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是研究一切警察权威理论问题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必须予以明确。所谓“警察权威的本质”也就是它区别其他范畴的内在规定性,它总是与回答警察权威是什么、警察权威怎么样等问题相联系。基于警察权威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对警察权威本质的探究可以从其同源的政治权威、法律权威和管理权威方面得到启发。

一、警察权威是警察命令与公众服从之间的关系

权威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utoritas”,在英语中是“authority”,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1]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2]但作为一种理论,权威的词义却无法给出更多的价值。

马克思·韦伯之前的权威理论基本上是一种暴力权威论。这种权威理论只强调命令的暴力性,根本不会考虑权威对象①本文所称的权威对象是指权威主体的命令或意志指向的要求服从的相对人。的接受。它将权威看成命令主体的一种单向性的权力,甚至都不要对象的参与。在我们看来,这种否定权威对象在权威过程中的地位的观点与现代意义上的权威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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