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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权主体视角下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论

2021-01-12秦周权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环境生态

秦周权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之中,强调要“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绿色发展离不开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内法律与政策的有机协同,环境司法作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法治转型中一个重要、关键的内容。[1]环境司法制度框架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治理法治化司法功能的体现,是有效规范环境权保障的制度实践。[2]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内环境诉权主体的环境诉权行使更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方式,我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环境诉权相关制度。

1 基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环境诉权

1.1 环境诉权概念“新解”——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诉权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形成的首要共同原则便是人的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三大诉讼法涉及的相关环境诉讼制度,就是用来解决环境民事侵权、环境刑事犯罪、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环境权利义务纠纷。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裁判解决权利义务纠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本研究对诉权基本概念采广义诉权学说[3],并将诉权与起诉权、诉讼权利相区分,进一步将环境诉权解释为环境诉权主体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行使的解决环境权利义务纠纷并提供公众环境权利保护的请求权,权利辐射范围延伸到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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