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跨区域环评审批权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12于晶晶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王 康 ,于晶晶
(1.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行政区域交界处的建设项目因为地理位置的影响,容易造成跨区域性的不良环境影响。针对跨区域建设项目的不良环境影响,行政机关在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时往往会面临审批权争议。京津冀区域位于燕山山脉与太行山脉的交错之地,虽在行政规划上被分为一省两市,但其地理联系却十分密切。鉴于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产业密集,位于城郊地区、行政区域交界处的建设项目不在少数,由此,对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不仅能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更能提升跨区域环境质量水平。我国现有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跨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环评结论产生争议时所适用的环评审批权转移规定,但并未具体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在环评文件编制阶段、审批阶段和审批后阶段的详细内容。而京津冀地区因为经济、政治地位的特殊性,在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转移的适用上更应该多加考量,以免造成大规模环境损害的“公地悲剧”。在此背景下,本研究通过分析现阶段京津冀地区跨区域环评审批的法治实践,发掘京津冀跨区域环评审批权转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通过探究现阶段京津冀地区跨区域环评审批权转移的现实困境和阻碍,在跨区域环评审批参与主体、跨区域环评审批权转移适用条件及跨区域环评审批监督责任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推进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为推进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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