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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回应与展望

2021-01-12禹竹蕊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禹 竹 蕊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成都 610072)

在信息社会,信息成为交往互动的第一要素,信息流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增进了解、建立良性互动的必要前提。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只是一种资源,更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的迅速崛起,强势地改变了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也丰富了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技术。(1)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随着信息共享于社会各个领域,社会治理的整个流程都充斥着信息的传递、交换和互动,信息在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转化为一种规制方式,诸如强制披露、“黑名单”制度、违法信息的行政公告等,典型的信息规制开始被公权力机关广泛应用到社会治理中。基于此,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信息的价值尤其是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得到彰显。而大数据挖掘技术和算法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变得越来越详尽,也越来越精准,很多在以往不会进入公众视野的个人信息开始频繁出现在各种公共平台,并成为数据的一种,被运用到各种交往活动和商业往来中。

近年来,我国大数据行业相对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非法采集、非法使用问题特别严重,从数据的采集、流通、交换到应用和交易,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数据流失和泄露的现象,尤其在个人信息不断变为数据时,个人往往对于自己的信息失去控制深感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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