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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落实《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做好新时代湖南宗教工作

2021-01-12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宗教团体宗教事务教职人员

许 烨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6)

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进入改革开放后,中国宗教工作逐渐迈向法治化轨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2018年2月,我国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而湖南省也在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了《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并已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省条例》,不能仅仅就《省条例》落实《省条例》。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跳出部门思维,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发展大局的视角,来看待宗教工作,看待《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不仅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条例》,而且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下发的政策文件,用政策文件指导和推动《省条例》的贯彻落实,用政策文件确定《省条例》贯彻落实的阶段性重点,努力开创湖南宗教工作新局面。

一、《省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按照上位法《宗教事务条例》要求,要进一步健全湖南省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其可操作性,持续细化有关宗教组织、活动和个人的法律地位、关系和责任。《省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全省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步入新阶段。《省条例》有利于完善湖南省的宗教法律法规,有利于加快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进程,是认真落实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稳步提高宗教工作水平的要求。《省条例》把湖南省在宗教事务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创新性做法提炼为地方性法规,对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在维护宗教界正当权益上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将助力实现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省条例》健全了宗教事务相关的法律制度架构,符合以法治理念和手段正确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要求,能够推进宗教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效开展。因此,《省条例》的修订,一是有利于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二是有助于在宗教界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二)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1]。《省条例》坚持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同《宗教事务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做到了高效衔接,不仅学习了其他省份宗教事务管理的亮点做法,又紧密联系了湖南本地实际,体现了针对性,是全省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据。贯彻落实《省条例》,从根本上说还是要认真领悟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务必要把习总书记就宗教工作提出的重要精神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入脑入心。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政治站位,培养战略思维;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领会《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实质,也才能真正把《省条例》贯彻好、落实好,用《省条例》推动新时代湖南宗教工作健康发展。

(三)应对湖南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

10余年来,原《省条例》曾对于维护湖南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推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助力全省改革事业稳步向前发挥了一定的功能。然而,《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原《省条例》中与新时代、与省宗教工作情况不相匹配、与《宗教事务条例》这一上位法不相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形日益凸显。湖南宗教管理情况复杂,境外利用宗教渗透、宗教商业化乱象频发、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等现象一直存在。针对流动人口宗教活动管理、宗教组织和多方利益冲突处理等条款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宗教组织和个人及其活动的法律地位、关系、责任规定不够清晰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条例很有必要。新《省条例》的修订实施,能够为妥善处理宗教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提供法律支撑。

(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法制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在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处理得好的时期,就是宗教发展得好的时期;凡是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处理得不好的时期,就是宗教发展受挫的时期。这启示我们要遵循法律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积极保障宗教团体、院所、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正当权益,并在社会政治层面加强宗教工作,通过“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来维持社会公道秩序,引导实现宗教和睦、各宗教平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推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所以,我国宗教实现和谐共存、社会实现和谐稳定,都要求遵循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形成宗教事务管理的专门法。各级政府要优化针对宗教团体、院校和活动场所的公共服务;宗教组织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宗教界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借助宗教实施违法行为。

二、《省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省条例》分为总则(第1-7条)、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8-13条)、宗教活动场所(第14—25条)、宗教教职人员(第26-30条)、宗教活动(第31-37条)、宗教财产(第38-45条)、法律责任(第46-50条)和附则(第51条),共8章51条。基于宗教活动方式及传播途径日渐丰富、宗教事务管理领域频繁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客观现实,湖南省积极主动求变,《省条例》修订完善了各项规定,健全了全省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

“导”并不等同于“引导”和“疏导”。“导”旨在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开展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工作,多措并举,让宗教界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建设,同时防控非法宗教活动,以免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和谐构成有害影响。因此为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指示精神,《省条例》就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制定了多项规定。例如,第三条明确指出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的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第二十条指出宗教活动场所要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上述规定,正是要引导全省宗教界自觉形成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认同,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二)细化了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服务监管职责

基于目前省内部分地区宗教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存在的不足,《省条例》从6个方面明确了各级主体如何优化服务监督。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内的宗教工作,完善宗教工作机制,执行宗教工作责任制,强化工作力量和工作保障。党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履行职责,优化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和督查。旗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形成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督办、检查、反馈、问责机制,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规定教育、公安、民政、住建、文旅、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例如,公安国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的处理打击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三是乡镇街道要细化宗教工作职责划分,并配备宗教工作的人员。尤其是宗教工作事务较繁的乡镇(街道)要有专人担任统战委员,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联络员。街道社区要协助做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比如说做宣传栏展示栏。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团体(比如妇联、共青团、科协)的责任,以及各类开发区、景区等机构要履行区域内宗教事务管理职能,防止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出现真空地带,这也是湖南的特色条款。五是规定了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的宗教事务管理协助义务和问题报告义务,对宗教临时活动场所实施监管的职责。信教群众要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活动开展信息。此外,基于机构改革后宗教事务部门的设置情况以及宗教事务执法的变化,《省条例》围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给出规定,成为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支撑。

(三)强化了对宗教团体的规范和要求

基于宗教团体工作能力不足,宗教院校管理和教学制度尚不健全,教职人员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等情况,新《省条例》继续细化宗教团体的职责定位与建设的相关规定。比如,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宗教教务活动,及时处理违反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行为[2]。又如,第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及时更新宗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将宗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2]。各种规范,指明了宗教团体的发展方向,明确了行为准则,有利于宗教团体纽带功能的充分发挥。

(四)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内容

基于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管理漏洞、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滥塑和宗教商业化等突出现象,新《省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一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管理。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征询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的审批与时间期限予以规定。二是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规定。如第十五条明确了改建、新建的审批程序;第十六条明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名称。三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第17条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要体现中国元素和中国风格。四是规范虚拟宗教造像。《省条例》严禁在寺观教堂通过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五是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设置管理组织,继续明确其人员构成、任期与岗位职能。六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指出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公共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物防、技防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七是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细化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和指定程序、临时活动地点主要负责人的定期报告义务。

(五)继续明确了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保护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进行公益慈善。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就教职人员的注销备案、人员变动做了具体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明确了宗教活动和财产规范

围绕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省条例》明确提出了6项新规。

一是特定宗教活动及有关活动的报告义务。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由两个以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办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教职人员教育培训,要按规定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二是坚持“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基于上位法提出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进一步提出“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托幼场所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就宗教商业化倾向,出台相关禁止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以自养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外,还要防范商业化倾向。如第四十二、三十三条、四十三条规定明确了禁止规定及法律责任。四是加强对互联网宗教活动的监管。如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五是新增对宗教文物的管理。[2]第四十条,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收藏、代管、使用的可移动文物,要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文物保护部门的指导、监督。六是就加强财务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具有非营利性性质,对其财产和收入使用应加强监管。

三、《省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

(一)学习领会好《省条例》

按照党政机关、基层、宗教场所三个层级,采取原文学、线上学、集中学等方式全面铺开,相关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逐章逐条学习《省条例》,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对宗教工作的要求,全面领会《省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要把学习新《省条例》作为全省宗教工作部门的学习培训重点,设为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实现应学尽学。应重点做好几类人员教育:一是党政干部。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将《省条例》纳入县级以上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题班教学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四进四有”“五进五好”等活动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党员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意识。二是宗教干部。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级宗教工作干部开展专题培训,打造宣讲员队伍,推动宗教干部学习《省条例》实现全覆盖,提高宗教干部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宗教界人士。宗教教职人员要把《省条例》的精神要义与教规教义的阐释结合起来,在讲经传道的过程中把《省条例》的内涵讲清楚。要在信教群众中通过学习,使各方深刻认识到《省条例》的重要意义与精髓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提升法律素质。

(二)广泛宣传好《省条例》

要大力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方针与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帮助形成正确观念,使党的宗教政策深入人心。强化宗教问题研究,促进政、教、学的融合研究,在总结规律的基础上凝聚共识。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把《省条例》的宣传当成一项重点任务来抓,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联系起来。编制《省条例》单行本、宣传册,供各地学习参考。要紧密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利用多样化的宣传载体,如开设专栏、网络直播、动漫插画、台历等,全面宣传《省条例》,扩大公众知晓率,帮助各界群众正确领会《省条例》的内涵实质。培育宣讲员团队,组织宣讲员深入宗教场所和信教群众,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进行宣讲,注重宣讲方式的可接受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各级主要领导呈送《省条例》,并进行专题汇报;在区、街道各工作群转发《省条例》相关内容;组织辖区各宗教场所开展《条例》的学习。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普法责任,为《省条例》的普及提供依据。

(三)贯彻实施好《省条例》

一是党委政府部门应为宗教团体强化自身建设及人才教育提供支持,尤其应加大对引领宗教中国化方面的专业人才培育,引导宗教界人士深刻认识宗教中国化的重要意义,并践行于行动中。二是适时举办全市民族宗教干部政策理论业务水平能力提升班和宗教界“唱诗班”等活动,引导宗教院校、活动场所以及教职人员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尤其是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是宗教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要重点把握《省条例》关于宗教教职的各项规定,保持教职人员队伍的健康与活力。认真做好各项经常性工作。三是宗教界要履行主体职能。宗教界应形成共识,强化认识,深入学习《省条例》,不断发挥推进宗教中国化进程中的主体功能。四是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在法制统一理念的指导下,修订宗教事务相关的制度和文件,继续梳理权责,推进规范执法,实现和《省条例》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扩大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宗教事务管理体系的完善性。同时,从解决湖南省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着手,以《条例》为武器,推动宗教事务规范管理,加大宗教工作问题的整改力度,刹住宗教领域不良之风,以严厉的执法来树立《省条例》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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