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存续与改良探索
2021-01-12莫永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莫永成
(广西警察学院 教务处,广西 南宁 530020)
承载着核实证据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是刑事诉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我国独特的司法发展轨迹与司法构造,我国刑事诉讼的预审程序置于审查起诉之前,隶属于侦查制度。然而,1997 年公安部推行“侦审合一”体制改革后,预审制度的设计并未随着诉讼制度的变革发生调整,总体上处于仅保留名称而核心功能缺失的边缘化状态,其实质已背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为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刑事预审制度发挥承续侦查、核实证据、监督保障的功能,以提高侦查办案质量,规避诉讼风险。因此,探索破解预审功能被全面抑制困境的路径,既有利于提升诉讼效能,也有益于助力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从“侦查中心主义”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全然嬗变。
一、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概述
(一)我国刑事预审制度起源与发展
刑事预审制度萌芽于古罗马,起源于法国,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依赖于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得以丰富和完善。“预审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同的含义”。[1]欧美和大陆两大法系预审制度虽有区别,但是其本质均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由预审法官勾连起诉与审判,侧重研判起诉条件,通过预备性审查过滤案件、提高诉讼效能。我国的预审术语或者预审制度源自清末司法改革所移植的法国、日本“预审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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