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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诉讼类型探析

2021-01-12龚乾厅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环境

龚乾厅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00)

1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环境侵权领域。该规定对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作出了有益补充,符合司法实践需要,但基于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体系并不完善,环境侵权中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诉讼类型具备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环境侵权诉讼:针对环境公益损害所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针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提起的环境私益诉讼。三类诉讼的功能各有侧重,而何种诉讼类型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质在于是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功能定位具有可适配性。因此本研究以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功能定位为基点,着重分析各类诉讼的功能,通过匹配其功能契合度,从而探析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于环境侵权中的何种诉讼。

2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功能定位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功能定位,需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度实践功效进行探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端可追溯到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2020年《民法典》于环境侵权领域的引入,存在尚且不足三十年的光景,却得以快速发展形成调整范围相对广泛的规范群。该制度的兴起乃是出于社会结构转型中“社会失范”问题的需要[1],加之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律制度安排中“问题导向式”的立法思维方式非源于对民法理论的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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