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视野下的“绿色原则”
2021-01-12邓鹏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邓 鹏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00)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发展模式正在进行重要转型,在影响生产力水平的各因素中,自然再生产作用显著增强。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的矛盾“正在由生产效率与经济公平的矛盾变为生态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矛盾”[1],因而,随着生产力转向“绿色化”,生产关系的调整必然会导致上层建筑的改革。正如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阐释了“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这显现出了国家在“绿色化”发展道路上的决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部法典,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绿色发展这一重任,更应有所作为。故而,《民法典》对此前《民法总则》第九条所确立的“绿色原则”之规定进行了沿袭,这不仅是我国私法领域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一次响亮回应,更彰显了《民法典》在生态化与绿色化发展上的主要突破,进而构建起以“绿”为底色,日臻完善的私法体系。
“绿色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民法的始终乃应有之义。因而,从整个民法体系出发,“绿色原则”对于各编章的制度与规范都应起到指导和统率作用。本研究试图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视域下,探究“绿色原则”在我国物权领域如何得以彰显与适用,并就当下物权制度朝着“绿色化”路径发展可能面临的困境进行讨论和展望。
1 “绿色原则”在我国物权编领域的立法体现
在整个现代物权法发展趋势下,环境法始终与物权法制度呈现出不断融合的状态,在这一交融的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规则不断为物权法制度所吸收与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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