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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设立问题分析

2021-01-12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9

一、引言

《婚姻法》是一部调节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实体法。其中第四章的法律条款就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及构成条件。但总体来讲,离婚的条件以及门槛都相对较低,再加上现阶段的人们都在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甚至还有攀升的趋势,已然成了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一经颁布、试行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它的设立及实施是对高离婚率的抵抗、是夫妻双方的协议抑或是对离婚自由、诉讼权利和法律对公民婚姻保护之间的博弈?众说纷纭。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的一段缓冲时间。通过最近几年的调查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发达城市普遍惊现“离婚潮”,离婚数量远远大于同期结婚的数量。而通过对离婚登记处所登记的离婚原因看,性格不合是最主要的一个因素,通过对离婚当事人的问卷调查或走访发现,除了性格不和之外,还有婆媳关系、家庭琐事等其他原因的影响。而这种现象出现较为频繁的则是双独家庭,夫妻双方往往缺乏宽容和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的概率越来越大。再加上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了对审批期的规定,更加降低了离婚的门槛,离婚更加快捷、简便,甚至夫妻走上吵架、下午就拿到了离婚证,晚上就又开始后悔,第二天又再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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