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迟延收房,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2021-01-11郭亚男
中关村 2021年12期

L先生几年前在包邮区买了套期房进行投资,买房时交付所有购房款,取得购房发票并办理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临近,恰遇新冠疫情,L先生工作忙碌,一直未能关注该房产交付情况,也未能及时去现场收房;再过一年多,当地房价上涨,L先生收到开发商解除合同通知: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若干天内买房人不收房,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曾书面通知L先生收房,但L先生并未收房,因此开发商据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L先生收到开发商合同解除通知后发现,合同白纸黑字确实有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但是L先生已经支付完房屋全款,仅因为疫情情况下迟延去收房(况且开发商也没有特别通知)就要被开发商解除合同,买房人感觉不合理。L先生一打听,原来当地的房价涨了快一倍;只好紧急联系开发商,去开发商现场要求交房,去当地住建局反馈问题要求交房,均无果。最后只有一条路就是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交房、办理商品房权证,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那么,L先生在本案中胜算如何?

此案件的核心在于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到底有无合同解除權。开发商的理由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买房人迟延收房达到一定时间后,开发商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现在买房人确实发生了迟延收房超过一年的行为,所以开发商向买房人发书面解除通知就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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