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试点再启程
2021-01-11周清杰张婉秋
中关村 2021年12期
关键词:价值
周清杰 张婉秋

近半年来,房地产税试点即将推出的消息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如果从2011年初上海、重庆的开始的房产税试点算起,房地产税试点重启意味着什么?如何看待这个争议很大的税种呢?
观察这一政策演进的过程可以发现,十年后再启程的是“房地产税”,并非“房产税”。二者一字之差,其内涵是否会天壤之别?
按照一般的理解,“房产”与“房地产”几乎是同义词,因为房子一定是建在地面上的。但如果刻意将二者放在一起比较其差异的话,房地产很明显是要更强调住宅所依附的土地。鉴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基本事实,现在的“房地产税”似乎是要把房主对土地的使用、占有加以确认,让其付出经济代价。显然,这也是扩大税基的前提。我们注意到,1984年我国税制改革时,确实是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来征收的。
根据房地产领域的基本情况,新房价格中楼面价的比例大致在30%到40%左右。换言之,一套100万的新商品住宅,地价大约为30万至40万。如果十年后该住房市场价格变为200万,主要是土地价值增值所导致的,因为理论上建筑安装材料有使用寿命,是要计提折旧的。一方面是土地因稀缺性、地段、公共配套等增值,另一方面是房子作为建筑物本身的自然贬值,二手房的价值增值源泉清晰可见。于是,征税不能只对房子征,也要对房子下面的土地征,“房产税”变成了“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的征税逻辑是对居民征收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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