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规监管刻不容缓
——一个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案件引发的思考
2021-01-11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
建筑 2020年24期
关键词:施工
中伦律师事务所 / 周月萍 周兰萍
岁月如白驹过隙,不知不觉又是一年尾声。距国务院2017 年7 月21 日首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 《PPP 条例(征求意见稿)》 ”)已三年有余。近期,笔者关注到一起社会资本以竞争性磋商方式中选,因未经招标承揽工程致使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件,引人深思。
一、PPP 项目以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选社会资本是否可以未经招标直接施工?
1.竞争性磋商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
竞争性磋商方式,首见于财政部2014 年12 月31 日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第四条:“PPP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同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出全面规定。在后续出台的2015 年5 月5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等文件中,均将竞争性磋商列为PPP 项目采购社会资本的重要采购方式之一。而在PPP 项目实践中,竞争性磋商也是除招标之外最为常见的竞争性采购方式,有非常多的PPP 项目选择了该种采购方式。
从竞争性磋商的法律地位来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