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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之一

2021-01-11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

山西林业 2021年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 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 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 元至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修改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 元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 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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