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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执法部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的区别、联系及思考建议

2021-01-05裴明霞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0期
关键词:生产

裴明霞

(武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武陟 454950)

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在使用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方面存在很多困惑,往往不知道适用哪一种,由于使用不当,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对企业生产和行政执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和企业利益的保障。

1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的关系

1.1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的定义

一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严重,责令限期或立即改正,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为了防止对公众利益进一步损害,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里有很多关于“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二是停业整顿。停业整顿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属于行政措施,也是具体行政行为,执法部门对于不再符合生产经营等活动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方准予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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