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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扩大化适用的困境与解局

2021-01-10梁佳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6期

摘要:互联网发展催生的网络侵权行为可被分为四种情形,但“避风港原则”统一适用于这四种情况。然而,彻底删除“避风港原则”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会使互联网行业陷入混乱。因此,互联网侵权需被解构为适用主体、主观过失、必要措施,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依据“必要措施”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援引该原则免除其间接侵权责任。

关键词: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

一、“避风港原则”的概念及历史渊源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ational Service Providers,ISP)只要在接到权利人就其平台发生侵权行为的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最早用于限制互联网版权侵权中ISP的责任。

我国“避风港原则”经历了几次扩大化适用。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首次引入后,该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范围扩大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又在《电子商务法》中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纳入主体范围。随后,该原则随侵权责任法编入《民法典》。

二、“避风港原则”扩大化适用与ISP间接侵权模型

(一)“避风港原则”的扩大化适用

“避风港原则”基于ISP无力控制用户上传的内容而制定。当今用户在网络分享的信息不再单一,ISP对于内容的实际控制力也已增强。此时,该原则能否作为ISP的“避风港”有待商榷。根据侵权责任,适用该原则需具备三构件:

1.适用主体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为ISP。现有的ISP据其提供的服务类型可被四种:(1)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提供信息内容,只为网络用户展示其他平台的接入渠道和检索关键字所在的片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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