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争议及应对
2021-01-10吴家煦
西部学刊 2021年23期
摘要: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该行为是否合法。对此,可以从我国本土法源出发,在严格遵照“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进行判断。鉴于目前短视频已经形成了独立的著作权市场,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影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损害其合法利益,因此不应将此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而应归于事前许可范围。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合法化关键在于降低数字环境下授权许可的搜寻成本和协商成本,从而化解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短视频;用户创造内容;职业创造内容;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3-0077-04
一、问题的提出
综观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演变,从印刷到广播再到网络,作品创作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是对既有著作权制度的一次重大挑战,也是促使其变革的关键诱因。当前,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短视频为代表的新兴网络视听内容服务和商业模式快速崛起。一方面,短视频的诞生与普及,使得用户创作和传播行为不再局限于以往的传统形式,“人人皆为创作者”的“Web 2.0时代”已然变为现实;另一方面,在应用平台和用户群体的合力作用下,网络视听产业正历经转型,具有规模化和独立性的短视频市场迅速形成①。伴随短视频产业的勃兴,时下依托他人作品进行短视频制作的“内容搬运”行为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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