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补证时收到异议能否继续补发
2021-01-10徐映雪
资源导刊 2021年12期
徐映雪
案 例
经申请,A公司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刊发了a房产证的遗失声明,在刊发后的第10个工作日,B公司持a房产证原件及A公司与之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不予办理A公司的遗失补证申请。待遗失声明刊发15个工作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能继续为A公司办理补证?
分 析
对此问题,存在两个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不能办理。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B公司持a房产证原件,说明该房产证并未遗失,遗失理由不成立,那么登记原因也不成立了。其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附录中制定了遗失声明的格式:“**因保管不善,将**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但A公司并非保管不善,而是把房产证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而抵押给了债权人B公司,不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最后,遗失声明刊发尚不满15个工作日,此时有他人提出异议且所述情况属实,应不予受理。
观点二,应予办理。对《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遗失、灭失”的理解不能过于片面,是否“遗失、灭失”,不应以是否确切得知房产证所在,而应以权利人是否能占有、使用、支配房产证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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