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以假材料取得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应否撤销
2021-01-10钟京涛
资源导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程序
钟京涛
案 例
甲原为乙村村民,其户口后转为非农业户口。1988年退休后将户口迁回乙村,并在乙村其祖屋内居住。由于祖屋年久失修,2009年,甲提出建房申请,乙村村委会及镇政府同意后占用村内其大女儿丙的部分承包地建宅院(以下简称“案涉宅基地”)。2010年11月,甲向所在县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提交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国土局受理申请后,于2011年12月向甲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709号证”)。2014年3月,甲去世,在其遗嘱中明确指定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由小女儿丁继承。丙的丈夫郭某认为,甲建房的宅基地是其承包地,且甲为非农业户口无权申请宅基地,登记机构颁发709号证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于2017年1月向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的709号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是非农业户口不具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格;甲申请颁证时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中由乙村填写的房屋建造时间与实际建造时间不符、案涉宅基地的地籍调查表中缺失四邻签名、登记机构颁发709号证的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随后判决撤销709号证。丁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在申请取得709号证时属于居民户口,且甲申请发证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中房屋建造时间虚假,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丁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分 析
城镇户籍人员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核心是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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