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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中常见技术问题及其面临的风险

2021-01-09杨文江朱海星吕玉新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1年11期
关键词:背景噪声环境噪声噪声源

杨文江 朱海星 吕玉新

(1. 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南辉县 453600;2. 河南省新乡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新乡 453000)

1 引言

噪声污染普遍存在,始终困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近年来在城市建成区环境投诉热线所接到的投诉比例中位居前列。各种新审批建设项目几乎都会涉及厂界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都要进行厂界环境噪声监测。随着改革的推进,如今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都是由排污单位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如果被验收的工业企业仅在白天生产,就只测量昼间噪声,如果夜间也生产,就必须同时进行夜间噪声的测量[1]。夜间噪声特指22:00 至次日06:00 期间的环境噪声。

自2021 年3 月1 日起,我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是自行监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季度都要由排污单位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测量1 次。近几年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发现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中的问题普遍存在,其技术问题值得关注。

2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的依据是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标准将以前的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的新标准,其中对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及数据修正处理等细节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大多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未对该标准进行宣传学习,现场监测人员、数据审核人员不清楚监测方法标准中是如何规定的,忽视了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中的科学性、技术性,其中的问题值得深思。

2.1 术语概念不清

对于稳态噪声,可以设定测量时间1 min,而对于非稳态噪声的测量时间,应该是被测声源完整的周期性时段,如果周期性不明显,就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这种情况下通常要设定10 min 的监测时间。对于夜间偶发、频发噪声,需要测量夜间偶发、频发噪声产生时段内的最大声级,而不是单纯认为过了22:00 所测量的等效连续声级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夜间噪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没有真正弄清楚夜间偶发、频发噪声与夜间噪声的概念内涵。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上,夜间偶发、频发噪声概念侧重的是最大声级,夜间噪声概念所侧重的是等效连续声级。

2.2 测点位置不准

厂界环境噪声要求测点一般应选在厂界外1 m、高度1.2 m 的位置,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经常忽略一个重要限制性条件,就是要求测定距离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 m。如果厂界是镂空的铁栅栏,从外面直接看到里面,那么在铁栅栏外1 m 手持声级计的高度就可以测量。但如果这个厂界是实体围墙,站在实体围墙外面测量围墙里面的噪声,围墙的屏障作用会使噪声测量数据失真。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测点位置除了设在厂界外1 m,还必须在高于围墙0.5 m 处测量[2]。要想满足这样的条件,应当借助人字合页梯才能进行测量。如果另一建筑物和该厂界间的距离不足1 m,就需要在另一建筑物的室内监测厂界噪声。这里对测点位置的要求是,距离任一反射面不少于0.5 m、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处,窗户关闭时测量。

2.3 气象参数不测

噪声测量方法标准上的测量条件都是无雨、雪,风速小于5 m/s,这是噪声测量时对气象参数提出的要求。现实情况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厂界环境噪声测量原始记录上,写的风速小于5 m/s 的气象参数不是实测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未配置测定风速的风速仪。为满足环境噪声测量的气象条件,雨、雪天气目视可以作出判断,而风速则必须使用风速仪现场实测,因而在进行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时必须配置便携式风速仪。根据资质认定管理的要求,风速仪必须是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过的。完全凭着个人感觉,或是查看当天的天气预报记录风速参数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2.4 信息记录不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上,最大的问题是缺少打印的原始凭条,都是手写的声级数,缺乏原始数据支撑,这就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另一个问题是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上缺少测量时的工况记录。噪声测量时,该企业是否正常生产并没有工况记录信息,这样的噪声数据因其缺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真实性,因而导致监测数据无效。在噪声测量的原始记录上,还缺少被测量单位的确切地址(需要GPS 定位)、厂界所处的声功能区划类别、主要噪声源、厂界四周信息记录、噪声测量的背景值等信息以及示意图信息。这里所说的示意图是指包含厂界、声源、噪声敏感点、测点位置的比较精准的示意图。

2.5 背景噪声不测

现行的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其中在5.5 节明确规定了背景噪声测量,其后5.6 节才是测量记录的规定,可见背景噪声测量是必经程序。绝大多数监测机构在进行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时,不测背景噪声,片面地认为噪声值不超标就没必要测量背景噪声,原始记录上未见任何说明性、解释性的记录。背景噪声的测量仪器、设定参数应与被测噪声源的要求相一致,测量环境为不受被测噪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被测噪声源保持一致。

2.6 仪器配置不够

除了配置测定现场风速的便携式风速计之外,还有一些仪器也是必不可少的。个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使用的声级计,竟是多年前生产的不带积分统计功能的噪声仪。这种噪声测量仪器仅在教学中使用,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已被具有积分统计功能、存储功能、打印功能的多功能声级计所取代。多数监测机构只配置了2 型声级计,没有购置1 型声级计[3]。2 型声级计的工作温度范围为0~40 ℃,黄河以北地区冬季气温低于0 ℃、夏季气温高于40 ℃时,就应该选用1 型声级计,其工作温度为-10~50 ℃。噪声值低于35 dB 时,按照技术规范就必须使用1 型声级计,仅有2 型声级计不能满足监测工作的需求。另外,为确保声环境质量数据的准确性,其测点位置必须精准定位,这就需要配置足够精度的GPS,这也是大多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所缺少的。

2.7 现场校验不做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对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时,普遍缺少现场对声级计的校验这一技术规程。为确保噪声数据的准确,除了声级计需要定期检定之外,还必须利用声校准器对声级计进行校验。声校准器也有1 型、2 型之分,不能混用,声级计与校准器的型号必须对应。声校准器正确的用法是前校准、后校验,即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现场对声级计进行测量前的校准、测量后的校验,不能片面地认为日常保养管护中对声级计校准过就能直接用于现场测量。必须强调的技术要点是,进行前校准时,声级计为校准模式,后校验时声级计为测量模式,前后均用校准模式是错误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噪声测量标准均规定,前校准和后校验读取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3 噪声监测数据的修正

以企业厂界为限,测得的厂界环境噪声数值是一个综合叠加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厂内被测噪声源的能量,也包含了该地局部空间范围内其他声源能量的影响,通常称这种其他声源的影响为背景噪声,所以按照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直接测量得到的噪声数据,应该是来自两方面噪声值的综合叠加效应。为了精准测量出被测噪声源的数值,有必要对背景噪声进行测量,并对噪声监测数据进行合理的修正。

3.1 背景噪声的测量

理论上讲,背景噪声就是被测噪声源以外其他的声源所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让被测噪声源停止运行或工作,没有了被测噪声源,所测量得到的就是背景噪声,这种测量方法叫直接测量法。技术要点一是避免在嘈杂不稳的环境中进行测量,以防止背景噪声的测量环境与被测噪声源的测量环境不一致;二是测量得到的背景噪声值应低于双方的叠加值,如果测得的背景噪声值大于或等于双方的叠加值,说明所测得的背景噪声值无效,应重新选择合适的时机和相同的环境进行测量。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被测噪声源无法停止,导致不能直接测量背景噪声。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在背景噪声的对照点测量,习惯上称为间接测量法。技术要点是对照点声环境与被测噪声源的测量位置和声环境尽量相似,因此只有在被测噪声源周围声环境较为简单的情况下才可能找到背景对照点[4]。如周围空旷且无其他噪声源影响的情况,可将远离被测噪声源不受其影响的地方作为背景噪声对照点,若背景噪声为交通干线的,可在被测噪声源前后道路沿线找到合适的背景噪声对照点。

3.2 噪声数据的修正

直接测得的厂界环境噪声数值与背景噪声数值之差,即△L1,应修约到整数位。譬如直接测得的厂界环境噪声数值为55.8 dB,背景噪声值为50.4 dB,则△L1=5.4 dB,进一步修约为5 dB。在实际操作中,根据△L1数值,修正方法如下:(1)△L1>10 dB 时,则实测厂界环境噪声数据无需修正,直接将测量结果修约到整数位。如厂界环境噪声值为55.8 dB,背景噪声值为44.4 dB,则△L1=11 dB,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修约为56 dB。(2)6 dB<△L1≤10 dB 时,则实测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以-1 dB 进行修正后再修约到整数位。如厂界环境噪声值为55.8 dB,背景噪声值为48.4 dB,则△L1=7 dB,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修约为55 dB。(3)4 dB<△L1<5 dB 时,则实测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以-2 dB 进行修正后再修约到整数位。如厂界环境噪声值为55.8 dB,背景噪声值为51.4 dB,则△L1=4 dB,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修约为54 dB。(4)△L1=3 dB 时,则实测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以-3 dB 进行修正后再修约到整数位。如厂界环境噪声值为55.8 dB,背景噪声值为52.8 dB,则△L1=3 dB,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修约为53 dB。

3.3 两项特殊规定

当△L1<3 dB 时,则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重新进行厂界环境噪声的测量。譬如选择背景噪声较低的时段进行监测,使得△L1至少也要等于3 dB。

当实测厂界环境噪声数据低于相应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时,若只需要判定是否达标的情况下,可不进行背景噪声值的测定与修正,但前提是必须在原始记录、监测报告上注明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扣除,然后直接做出符合性判定[5]。譬如测得厂界环境噪声值为53.8 dB,修约为54 dB,当噪声达标限值执行55 dB 时,注明“此处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扣除,直接评价为达标”。

4 面临的法律风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的打击力度,已经于2021 年6 月1 日起实施。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同时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均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其中第三种情形: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同时也会面临依据原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制裁,因其缺乏原始数据支撑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4.1 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其中在“测量方法”章节中,非常明确地在“背景噪声测量”中规定了背景噪声的测量和修正,由此可见,背景噪声测量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的必备规程。这种检验检测规程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即使是在只需要判定是否达标的情况下,也必须在原始记录和出具的监测报告上非常清楚地注明“此处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扣除”,然后直接进行达标与否的符合性判定。

4.2 出具的数据错误且无法复核

噪声数据的修正有严格的规范,未在监测报告中注明背景噪声的处理,直接给出的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数据会与修正后的监测数据有出入,数据失实是客观存在的。再加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的情形稍纵即逝,很难恢复到当初的监测环境状态,无法进一步复核监测数据,划入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合情合理,属于严重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5 结语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中的诸多问题,折射出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中技术缺失,主观随意性明显,未能按照技术规程标准进行噪声监测,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规程必须遵照执行,随意变更监测方法和规程,容易触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构成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受到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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