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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2021-01-09

河北水利 2021年1期

编者按《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全文刊发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蓄滞洪区管理,科学合理运用蓄滞洪区,有效发挥蓄洪滞洪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省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白洋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献县泛区、宁晋泊、大陆泽、盛庄洼、兰沟洼、永年洼、大名泛区等十三处蓄滞洪区。

第三条蓄滞洪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蓄滞洪区管理实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蓄滞洪区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蓄滞洪区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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