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实践分析
2021-01-08纪胜山东华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272000
化工管理 2021年28期
纪胜(山东华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 济宁 272000)
0 引言
《标准化法》第27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公开制”)。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新《标准化法》一个突出亮点,被视为重大突破[1],体现了强化企业在标准化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思想,对政府、企业来说都是一项意义重大的举措。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明显“政府热企业冷”[2],企业只靠外部的强制要求在形式上完成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而没有内生的动力;声明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瑕疵、质量不高等问题[3];“自我声明公开制”到底是企业的义务还是权利仍有不同的认识[4]。笔者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对“自我声明公开制”的认识以及后续配套制度的建设存在一定偏差,譬如有的学者认为“自我声明公开制”等同于国外符合性声明,有的学者认为企业产品标准等同于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因此在落实“自我声明公开制”时要求企业将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官方标准统统在平台上公开,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企业目前最困惑的是为何将公开发行的官方标准也纳入“自我公开声明公开制”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提出了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自我声明公开制”,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自我声明公开制的由来、实现、与国外符合性声明的异同等进行全方位剖析,并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恳请同行批评指正。……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