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变化与展望
2021-01-08林秋钦环境应急与信息中心福建莆田351100
化工管理 2021年28期
林秋钦(环境应急与信息中心,福建 莆田 351100)
0 引言
2015年,国家提出“要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1-2]。”特别强调要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督察国家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形成一种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监督的环保新格局。2015年12月,国家开始在河北省开展督察试点,至2017年底完成了全国31个省(区、市)第一轮督察,实现全覆盖。2018年5月和10月,分成两批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通过调阅资料、下沉督察,重点查处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目前已全面完成反馈,第一批约谈2 819人,问责4 305人;第二批约谈1 153人,问责1 122人,有力地推动解决了一批“老、大、难”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使得生态文明建设有了阶段性进展和成效。2019年7月,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7月全面启动,负责对6个省市和2家央企开展督察进驻工作。
1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变化
1.1 督察内容名称的变化
相较于第一轮督察,第二轮督察把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督查内容,聚焦于污染防治攻坚战,也聚焦于“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进一步丰富了督察的内涵,以大环保的视野推动督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第二轮督察的名称亦由原来的“环保督察”变更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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