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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人的遗产继承纠纷

2021-01-08张学森编辑一帆

科学生活 2020年12期

文/张学森 编辑/一帆

老年人再婚本是一件对老年人身心健康都有益的好事,但如果再婚时双方对财产、赡养等问题约定不明,不仅会使两人的婚姻生活存在许多芥蒂,使子女产生不少疑虑和情绪,而且很可能会在身故后给亲人带来许多矛盾。

■ 案例解读

再婚前财产未分割 去世后现妻可继承

赵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在丧偶后再婚,再婚时所带子女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一套张某所在单位提供的福利房,并使用了其工龄,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房屋交付后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2014年张某去世后,他的两个子女以房屋归父亲所有为由,将赵某逐出房屋。赵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依法分割该房。

两名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是张某单位的福利分房,登记在张某名下,赵某本身无收入,家庭的共同收入全部来源于张某的退休工资,因此,房屋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应当认定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同时,他们还认为,在张某晚年生病期间,赵某与其时有争吵,没有尽到夫妻扶养义务,不应当享有张某名下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是张某与赵某在此期间购置并取得产权,房款也是使用二人共同财产支付,因此,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上述房屋中的遗产时,应当首先析出一半归于赵某所有,房屋的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作为张老先生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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