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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单位在货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2021-01-08刘华健编辑小丁

科学生活 2020年12期

文/刘华健 编辑/小丁

一、问题提出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5日,江某在“货满满”平台上手机下单,需要将一批货物由上海市金山区运送至南京市江宁区。望某看到江某发布的需求信息后手机操作接单,并以挂靠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沪E号牌箱式货车实际装车运输。当日,运输车辆行驶至上海绕城高速东侧时起火燃烧,造成江某托运货物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驾驶员无违法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现江某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望某与车辆登记车主A公司共同赔偿托运的货物损失。

(二)庭审疑惑

在庭审过程中,主办法官提出两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一是要求明确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提出的主张?二是要求明确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如果是连带的话谁又是主责方?说实话,当时法官这两个问题一抛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我瞬间头脑也是有些懵的,开庭前就困惑担忧的点终究躲不开了。这两个大类别的问题看似分离,其实是存有内在联系的。对于第一问题,我们已经提前考虑到了,为了避免按侵权关系负有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且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载明驾驶员无违法行为),我方快速回答是基于合同关系提出的主张。而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也提前预想到了,但基于想让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定诉讼目的考虑,所以内心并无确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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