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中“三同”及备样复查的问题
2021-01-07
西部皮革 2021年1期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浙江 温州 325007)
在日常监督抽查中,一些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都有这样的规定:一是核查总体(即被监督产品总体)要同型号、同规格、同批次(以下简称“三同”)产品;二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样,用于复查。把“三同”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先决条件,把备样作为解决被监督方的异议,起到监督承担样品检验单位的工作质量。这种看似比较“科学公正”的方法,是背离了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实际上犯了盲人摸象的错误。
1 几个名词的内涵与说明
1.1 规格
是指产品的共有特性与要求,它是指该产品能干什么、是什么样的共性。比如,不论是哪个生产企业生产的、采用什么材料、如何设计,其扇叶直径为300 mm 的电风扇,该类电风扇统称为300 规格的电风扇。
1.2 型号
是指该类产品的身份与特点,也是各生产企业自身管理的代码。比如,同样是300 规格的电风扇,不同型号的电风扇它所采用的材料与形状是不同,外观与大小也是不一样,还可以其电源与电压可能不相同。
1.3 批次
是生产企业为了在生产、销售、库存、服务以及管理等方面而便于使用与统计的名称,是产品在某一定条件、范围与时间里生产出产品的集合。比如,某一班组或某一车间在一段时间内,以某种规定要求而生产的产品总合为一批次。
1.4 “三同”产品
是在相同仪器设备与生产人员操作下,一定时间段内采用相同材料与零部件所生产的性能、品质、外观、大小等系列标称指标相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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