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01-07贾广敏吕婧玉班曼曼李杰如马文涛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期
关键词:管理
贾广敏,吕婧玉,班曼曼,李杰如,马文涛,梁 旭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全国动物检疫行为起着重要作用。2010 年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更加详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得到有效增强。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版自修订施行已有10年之久,在实际动物检疫工作中,问题不断凸显。本文总结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在今后的修订工作中能有所借鉴。
1 动物检疫范围不明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但未见有关检疫范围的规定,给实际检疫工作带来困难。一是对无检疫规程的动物是否实施检疫。目前,农业农村部颁布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6个检疫规程,并对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等6 种动物的屠宰检疫作出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兽医领域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 号)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不得为无检疫规程动物出具检疫证明。而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对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形作出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野生动物,无相应检疫规程的,是否出证,如何出证等问题亟须解决。另外,“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范围较广,若申报检疫的此类动物无相应检疫规程,是否受理、出证、如何出证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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