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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法规制实务研究

2021-01-07史运伟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禁止令资源

史运伟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野生动物(包括卵、蛋及其衍生物)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生态价值,对维持整个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野生动物食用、药用等市场需求的扩大,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逐年增多。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强有力手段,专门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提供适用标准。但是司法实务中一些案例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大学生网上兜售燕隼案[1]、王鹏贩卖驯养的鹦鹉案[2]。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审判决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作为样本,全面分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适用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法规制提供些许借鉴。

一、逻辑起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实务考察

1.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刑事判决情况考察

(1)一审裁判案件总体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全文检索:非法狩猎;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刑事一审;裁判日期:2015-01-01至2019-12-31”,案由分别按照“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进行检索。具体数据情况见表1。

表1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资源犯罪案件一审裁判情况(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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