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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档案馆的法律责任

2021-01-06王芳

档案天地 2021年12期

王芳

新《档案法》规定了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从现行《档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可看出,档案违法行为主体是多种的,除了档案馆外,还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国家规定应形成档案的有关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在这些主体中,档案馆在档案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馆,承担着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任务,各级档案馆能否依法管档,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对《档案法》的有效实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

新《档案法》有关档案馆的条文,通过对档案馆的权利、義务设定,规范了档案馆的行为,使档案馆的运行、服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学理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档案法》“法律责任”一章虽包含了档案馆违法的法律责任,但其中所涉违法行为明显少于前面章节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致使某些档案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档案馆的权利、义务及其承担责任进行梳理和理论上的分析,为档案馆的法律责任的完善及新《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提供思考。

一、档案馆的权利和义务

有学者认为,《档案法》明确提及“档案馆”的有25条,占全部条文的47%,并对每条的规范属性进行逐一分析。[1]笔者以为这种统计尚不精确。原因在于:第16条规定的是撤并单位移交档案的义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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