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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为视障者服务的图书馆版权例外权利扩展刍论

2021-01-06崔蕾

图书馆学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图书馆制度

崔 蕾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 郑州450052)

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的基石。法律之所以在赋予权利人享有版权这种垄断性权利的同时,又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作出约束性规定,是因为要使全社会从版权制度中受益。利益平衡一般是通过一系列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政策来实现的,“限制”和“例外”分别针对权利人和版权使用者而言。为视障者提供无障碍服务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责,然而图书馆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需要版权制度的授权,并且相对于其他业务和服务活动,图书馆在这项工作中需要更宽泛地使用版权的例外权利。2013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缔结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在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方面作了科学合理的设计,赋予被授权实体较为广泛、动态化的,同时也极具前瞻性、适应性的行使版权的权利,这为我国完善视障者版权制度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发展和深化图书馆视障者服务。

1 版权例外权利与图书馆视障者服务

1.1 宽泛的例外权利有助于图书馆制作无障碍格式版

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图书馆开展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比例还不高,但是这项工作已经进入了图书馆的视野,首都图书馆、佛山图书馆等还为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建立了专业化设施和设备。图书馆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对复制权、翻译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权利的利用,而且制作一种无障碍格式版可能会涉及对多项权利的复合利用,如果图书馆完全适用授权制度,在每一次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之前都要向权利人取得授权,那么不仅不具可操作性,还会使图书馆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从而出现市场失灵和反公地悲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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