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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中犯罪财富调查司法适用:功效、困境与建构

2021-01-06李向玉秦长森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李向玉,秦长森

(1.广东警官学院 治安系,广东 广州510232;2.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作为一种堵截和预防上游犯罪的前置性立法,洗钱罪的设立对厘清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而打击上游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富的总量得到了明显提升。与此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增大,导致贪利性犯罪在现实生活中较为频发。为应对贪利性犯罪高发的现状,近年来,刑事立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进行了较大的扩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修订)只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的不断修改,现行的刑事立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一共包括7种,且《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洗钱罪中“犯罪的违法所得”中的“违法”二字,进一步加大了洗钱罪的处罚范围[1]。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交易资金可在网上进行数字化流转,受制于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当交易主体个人信息不够完备时,其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2]。在第三方交易支付工具日渐便捷化的趋势下,传统的侦查手段在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时存在诸多掣肘之处,司法实践中的洗钱行为也更加隐蔽,导致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侦破率相对较低。

在智慧新警务的大背景下,针对贪利犯罪的新型侦查手段——犯罪财富调查逐渐应用于侦查实战。学界普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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