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机制研究
2021-01-06李永娣
统计理论与实践 2021年9期
冀 潜 李永娣 周 恒
(1.邓州市统计局,河南 邓州 474150;2.河南省统计科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8)
一、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的意义
依法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应在部门间共享。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明确指出,一要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国家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二要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国家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该文件是开展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的依据。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是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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