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护

2021-01-04王海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1年12期
关键词:保障性行政法住房

王海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住房水平也渐进式提升。但是在市场经济利益的趋势下,国内承包商大规模开发土地以建造商品房,以致房价大幅度提升,显著高于基层公众的实际经济支付能力。此外,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健全行政法治下的保障性住房体系,行政行为内暴露出很多不足、申请机制欠缺合理性等,造成国内很多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无法有效满足,为了改善以上这种情况,应尽早完善相应的法律体制,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进而在促进“良法善治”的同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行政行为;信息公开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6.013

在20世紀90年代我国第一次提出了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当前其正处于摸索发展阶段。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高度重视住房保障情况,并陆续颁发出很多政策性措施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程,构建了多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明显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但一些问题也随之滋生出来,行政法保护机制下保障性住房完善性差的问题十分显著,以致相应的住房制度实际实施效果和设计目标之间形成较大悬殊,急需进行调整和完善。

1、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的内涵分析

1.1内涵

近些年中,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房屋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进程使其售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呈现出持续走高趋势,很多基层百姓在买房问题上力不从心,“住房难”的问题随之出现。为了有效应对这种重大型民生问题,保障性住房这一概念随之提出,其是政府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规划的,基于特定标准建造而成的,供给那些存在住房困难的低经济收入群体使用的住房。结合分配形式的差异,可以把保障性住房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廉租住房:政府或者机构持有相应产权,当城市低收入常驻居民户口家庭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时,以上机构或部门会以偏低租金出租给他们,承租家庭仅有住房的使用权与占有权。

(2)经济适用住房:是基于国家经济适用性标准建造的住宅,国家统一下发计划,用地基本上采用的是行政划拨的形式,免征土地出让金,针对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仅征收50%,售卖价格采用的是政府指导价,严格遵守薄本微利的规则。

(3)政策性租赁住房:政府或委托机构,按照当前经济市场价出租并以支付一些住房补贴为那些中、低收入“住房难”家庭提供房屋服务。这种住房产品有效的解决了传统那些不满足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当前没有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能力的家庭“住房难”的问题。

1.2法律关系

首先,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决定了政府是行政法保护的限制主体,其统筹规划建筑房屋的建造投资、配置与管理工作。社会保障是保障性住房的根本属性,故而其并不是以营利作为建设使用目标,而是确保更多的公民能逐渐实现基本住房权利,这也是新时期下地方政府应落实的基本职责之一。政府应主动处理房价居高不下时基层公民“住房难”的实际问题,短期内突破房价的市场性,统筹住房额度建设活动、采用划拨土地、税收政策倾斜的方式减少住房建造支出,进而使“住房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在租房、买房时获得更大实惠,这样“居者有其房”目标的实现就不再是天方夜谭。为此,应尽早构建行政法保护机制,政府精准、有效的落实责任,规避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其次,确保行政法保护的目标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追求实现社会公平的理想化状态。虽然在社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人及时抓住机会,创造很多经济价值,物质生活条件显著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人收入很少,甚至是入不敷出,欠缺具备较稳定的住房条件。保障性住房就是提供给这类群体的,政府建造这种住房,主动承担其和商品房之间形成的差价,用低价出租或售卖给中低收入家庭,进而处理了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

最后,相对于人的权利,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有限定性权力。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承担一些费用,进而使其能以低于市场价的形式出售出租给弱势群体,直接决定了承租人或所有权人均不享有完整的权利,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承租人不能通过转租的形式获得更多利润,否则将会干扰此类住房的保障目标的达成情况。故而,应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仅享受部分产权,房屋流转的行为要受到约束。

2、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护问题及完善措施

2.1健全住房行政法保护体系

行政法对保障性住房的保护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缺少专门法律规范,相关规定长期停滞在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层面上,没有从立法层面上对保障性住房做出规定,尚未形成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二是缺少配套法规,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障性住房发展周期较短,配套法规不健全,以致地方政府在推行相应的建设、管理办法过程中时常陷入困境。

要想使公民享受到公平住房权,仅在宪法层面上进行住房权纲领性保障是不充分的,还需落实严标准、高位阶的行政法规,比如《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各级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属于一种行政服务行为,故而也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在提供保障性住房时,政府所处地位不可撼动,自我易膨胀而对部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通过实施相关行政法规能约束、规范政府行为,使其权力受限,规避权利异化、滥用的情况。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保障体系,借此方式确保住房制度内在统一协调,结构衔接紧凑。完善配套政策,为相关管理法律规定的实施创造良好基础。为此,相关部门应尽早修正公务员有关工作评价体系,主动摒除GDP等单一化经济效益测评模式,增添社会效益指标,比如市民综合幸福感等。只有建立政府人员和基层百姓的幸福感,才能使国家发展聚焦民生,为民生发展做实事,加大投资力度,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用的科学性、公平性。还要有针对性额度来完善财政、土地及税收政策规定,合理支配地方的财政收入,实时调控保障性住房的建造进度,并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及各地区保障性住房建造总量增加情况,对引导性政策作出微调整,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建房,规避传统“一刀切”的建设规划。

2.2落实政府行政行为

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一是行政属性定位精准性不足,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带有浓厚的强制性色彩,这容易使政府权力膨胀,逐渐异化成干涉行政,导致行政服务的属性与定位模糊化。因此,为了有效达成行政目标,应推行柔性化的、非暴利行为,力求全面照顾公民的生存状态。二是行政行为信息模糊,如果政府滋生出腐败之风,则会损害公民的受保障权利。三是国内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度处在探索阶段,制度建设力度不足。

既往大量的实践证实,非盈利组织与各级政府联合提供保障性住房,有助于提高这类房屋的投资来源,进而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聚集到更多的社会性资源,降低公民在税收方面承担的压力;也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进一步提升行政效力,规避政府权力自我膨胀的情况。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即政府结合法律规程,向广大公民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定期对外公开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能够更好的监管政府的行为,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使中低收入居民获得更公平的住房保障。使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与知情权,主观上获得公平的住房保障待遇,有权知晓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了解资金应用、管理、调配方向等。比如,虽然近些年国内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呈不断拓展趋势,但依然是房少人多的局面。地方政府应主动公示符合当前申请条件的人员信息,房屋资源的配置信息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公民多方面的监督,借此方式使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得到更大的保障。

最后,落实行政问责机制。采用调查、质询、投票等诸多方式,全面贯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媒体作为实施问责的主体之一,在政府官员与基层百姓之间始终要维持中立的姿态和基本的道德底线,通过施加舆论压力披露部分官员的违规行为,进而帮助中低收入弱势群体争取到更多应有的权益。

2.3强化准入与退出机制

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前者主要表现在没有合理制定准入条件方面;而退出制度不严主要表现在针对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现有办法及政策规定相对人自行申请汇报其财产、收入等变化情况,缺乏稳定地作为是否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依据,可见这是很片面的。

针对准入机制,要科学设置保障性住房相对人的申请条件,加大审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完善个人信用机制,借此方式使保障性住房相对人范围的合理性得到明晰。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查,调查内容有经济来源、房产、是否合法纳税状况等,构建个人信用档案。若经审查时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其呈递的资料有出入时,则在信用档案内详细录入不符合的实际状况,其信用度会下降,借此方式管控相对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关于退出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动态管理住户信息,联动式管理住房信息,二是并用共有产权及政府回购制度。其中关于住房信息的联动管理主要是实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信息的联动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房产状况真实可靠,名下一套保障房,如果其有≥2套保障房或商品房,则就预示着其不符合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不为其配置保障房,若其当下正享受保障性住房带来的福利,则要尽快清退,并在经济上做出处罚。

结束語: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中的一项最基本需求,“安居”是“乐业”实现的重要基础,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民的住房问题,方能使和谐社会建设发展有更强大保障。为达成以上目标,各级政府要主动落实自身职责,持续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护制度,真正解决弱视群体的住房问题,为每名公民创造一个温馨的“港湾”。

参考文献:

[1]李会勋,王学辉.保障性住房产权设计模式研究[J].理论月刊,2017(03):92-96+101.

[2]秦远海.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及措施[J].居舍,2021(07):19-20.

[3]李会勋.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王亚利.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机制探讨[N].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05-19(015).

[5]王珏辉,盛光华.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约束与突破路径[J].当代经济研究,2014(05):37-41.

猜你喜欢

保障性行政法住房
住建部:非存量住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获政策支持
三亚开展保障性住房大整治
住房保障实践探索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negative list
民法规范任行政法中的适用
浅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宪政意义
辽宁公租廉租房并轨运行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概念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