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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法治化研究

2021-01-04

科学咨询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制主体法治

汪 玉

(铜陵学院 安徽铜陵 2440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步入新时代,但诸多高校仍然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秉持管理的态度,导致学生在高校治理中主体地位萎缩、学生权利缺失。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高校领导应把治理观念从“大学管理”转变为“大学治理”。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如下: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张维迎指出:大学有别于企业,是一种运用一整套制度安排来实现大学目标的非营利机构,“这制度安排就是治理结构,就是大学的治理”。[1]学生作为高校的重要主体,应积极参与到大学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学生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良性互动,构建多元利益主体共享共治的治理格局,以期达到高校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

一、我国现行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大学生缺乏主体意识

从古至今,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都将学生定位为教育的接受者,从小学生就被父母、学校灌输学生只要好好学习的片面思想,步入大学阶段后,此种观念难以扭转,学生潜意识里认为学校才有权进行大学治理,落实到各个主体,也就是行政人员和学校教师才有权进行大学治理。学生潜意识里认为老师即是学校的“主宰”,在这种思想框架的限制下,学生对大学治理的重视程度严重缺乏,甚至对于被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持漠视态度。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生有权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在具体落实中,学生往往是被老师指派参与座谈会、见面会等学校的常规性活动,主观上抱有随意、散漫的态度,把其当作任务完成,更有部分学生甚至将参与大学治理看作“不务正业”“官僚作风”。除此之外,受传统文化“尊师重道”观念的影响,学生对老师又是绝对的恭敬和服从。普遍来说,在学生眼中,教师象征着权威,是不可僭越的等级。学生习惯于崇尚老师,在参与大学治理中找不准自身定位,分不清哪些是自己的权利。在参与教育活动中则处于被动接受的客体地位。这种“与生俱来”的客体思维限制了学生主体能动性的发挥。[2]

大部分学生也都存在从众心理,如果身边的同学没有参与大学治理,自己也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投入到大学治理中,将参与治理寄希望于身边人,自己则处于被动的位置。更有甚者,实践中存在部分学生对参与大学治理的动机不纯,参与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团体等参与大学治理的方式作为增添自身履历色彩的手段之一,也有通过参与大学治理,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期进入社会后,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工作节奏。但凡此种种,学生都未能正确认识自身是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作为高校中占比最大的人群,无论是教学管理还是校园亦或是饮食安全以及学生社团建设,参与大学治理都是学生应有的权利。由此看出,在实践中,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主体意识严重不足。

(二)权力分配不够合理

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即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校长负责教育政策的具体实施,党委协助校长执行重要决定。这种制度虽然可以明确权责范围、提高决策效率等优势,但管理者的权力被高度集合,权力难以分散、下放,致使学生的权力被分配得微乎其微,学生权利难以得到实际确认。比如,学生会作为连接学校与学生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之一,受党团领导,学生会每组织设计一个活动都要经过繁琐的程序,每个独立程序都需要经过团委领导的同意,租借场地、张贴海报,每个环节都要签字、盖章、备案,学生会的经费收支、干部的任免、惩奖措施的实行,也是党团组织享有决定权。学生活动往往也都是在教师、导员的授意下展开,学生组织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取悦老师的工具,这严重制约了高校学生的治理空间。

除此之外,因为片面的教育治理理念,有一个本末倒置的错误思想始终存在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之中,即高校管理者是学校的“主人”,学生是被管理的对象,高校管理者的服务意识不足。在高校内部工作中以治理学生为主,以行政命令的强制形式管制着学生的权益和行为,难以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的治理,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持踌躇、消极的态度,不相信学生的参与才能以及以为学生参与会导致大学治理复杂化。这种错误观念无法有效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与治理的积极性被严重制约,学生难以发挥自身主体作用。

(三)高校规章制度缺乏具体落实

在我国高等教育的革新实践中,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制度保障。没有合理的学生参与制度,就没有可以遵从的程序机制。当前学生会、社团和班团组织是学生参与的主要形式。学生组织的治理机制还十分不成熟,还无法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参与。而且管理者经常制约学生组织,辅导员还会担任学生组织指导人的角色,将本应独立自主的学生组织变成管理者治理大学的工具。

如《安徽农业大学章程》第五十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有依照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等的权利;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及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虽然许多章程体现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享有正当性的主体资格,然而由于没有按照具体实践做出细致的规定,学生也仅仅是拥有形式上的权利,故而高校的规章制度难以得到落实。

二、新时代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法治化运行机制设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全国青联十二届全委会和全国学联二十六大的贺信中指出,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幸福是当代中国青年必须和必将承担的重任。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校的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又是高校自身实现内涵式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和客观要求,更是大学生自身成长发展进步、培育担当精神和涵养家国情怀之必然要求。大学既是造就社会精英的场所,又是产生各种高尖端人才的地方。大学生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是具备开拓性建设与创造精神的主力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栋梁之材。

大学生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更要推进建设法治高校。法治高校的推行,离不开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指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体对法律及法制的反映和认识,它体现为大学生特有的对法律的理想、信仰、心理、意志和观念等。[3]一方面,学生要坚持用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厘清主人翁的主体地位,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另一方面,高校治理者更应转变治理理念,充分重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严肃性和迫切性,激发参与激情,强化主体意识,鼓励、支持、引导学生自觉地参与治理,逐步确认学生主体性的法律地位,推进高校自身改革。因此,坚持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作为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动指南。

(二)提高大学生大学治理的主体意识

1.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

通过法制教育让参与大学治理的相关主体学法、知法、守法、尊崇法律。开展法制教育也是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目前,高校改革亟待优化大学治理的法制教育本质与形式,以期完成法制教育成为高校治理内容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目标,潜移默化中,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从而在各高校逐步形成浓郁法制文化氛围,以文化的社会性、独特性、一致性、集合性,为优化高校大学治理的稳步进行提供环境保证。

2.投身法制实践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须将高校法制建设视为大学治理的一部分,将其付诸实践就是学生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此开展各项实践。学生在实践中由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逐步转化为内在的自律、由客观的法律法规知识转化为主观的内心自觉。通过各类法制实践的锻炼,大学生将稳步提高参与大学治理的能力。能力的提高,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参与大学治理的信心倍增。

3.尊崇法制权威

法制的权威在于作为主体的人对其的尊崇与敬畏。高校治理亟须在高校学生中逐步形成尊崇法制、遵守法制、敬畏法制、维护法制的厚重思想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制的特权,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通过法制教育与实践,让高校治理的利益相关者逐步形成对法制的文化自觉与信仰。

(三)以法治方式作为运行核心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办法》等多部法律均赋予了大学生享有的多项权利,但在高校治理中应落实各种具体制度,如加强信息公开制度与民主协商制度等。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前提条件是信息公开。学生只有掌握信息时,才能和高校管理者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平等对话。对于涉及到学生自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学生的基本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活动等信息应完全公开。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所做的判断都基于所获取的信息,信息不完全透明会增加学生的疑惑,甚至会增加学生错误决策的风险。新时代高校治理更应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面对学生最迫切、最关心的问题,高校管理者精准答疑,增加学生对于参与大学治理的信心与勇气。行政权利理应为大学组织的有效运转服务,贯彻科学治理理念,保证学生主体权利的自主性,保证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诉求得以实现。也只有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才能让学生了解自身的需求,才能向管理者提出精准的建议。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实现途径是民主协商。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这是民主协商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民主协商制度在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中集中表现为决策的制定。学生是大学治理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一,其应充分施展本身的条件,平等地参与到大学治理中,同时可以积极对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提出相应的建议。譬如,当学校举办民主协商座谈会时,学生可以在会上依据自身的需求,结合本校的实际状况,实实在在提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建议,在符合中国大学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次有效施行。民主协商制度的实质是增强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中的制度供给,为学生参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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