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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研究

2021-01-02傅一方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5期
关键词:单方补偿金赔偿金

傅一方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根据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相关案件的数量呈现一种逐年上涨的趋势,这一方面反映了国民的法律素质在不断提高,懂得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劳动争议上出现的劳资冲突。

1 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概述

1.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基本概念

就当前的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相关观点来看,主要都认为必须在依法享有解除权利的基础之上,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固然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别,要求其既要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要有其他的限制条件。例如就解除雇员的角度而言,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因被解除雇员的主观因素而转移的行为;并且与劳动合同的终止相比,虽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偏向权利义务消灭时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时间特性。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行为属于要是行为,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依照法定流程进行,一旦在解除依据或形式不合法时,整个解除合同的行为也归于无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定义为用人单位依照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依照单方的意思表示形式解除权,使原有劳动关系终结,并使其处于合同生效与合同履行完毕之间的程度的行为。

1.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特征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法的根本原则,在整个劳动法中也无处不在体现着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先的根本原则。这种带有倾斜性的立法模式也是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这种倾斜式立法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其根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着力量的不均等,通过法律赋予权力,将两者之间尽可能的保持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虽然在劳动合同当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是依照个人的自主意愿签订,属平等的主体,但是在事实上,无论是因资本的累计还是社会的大体现状,均是呈现一种用人单位的地位居高,力量更强的状态。也正是因其之间的差异,国家才会进行干预,以国家权力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市场经济趋向稳定均衡,实现劳动法立法追求的法律要求,保护劳动双方的整体权利。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类别

2.1 过错性合同解除

由于劳动者个人在工作中出现了因其过错的行为,或者劳动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不明而导致个人身份资格不合格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进行提前预告而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被称为过错性解除。在过错性解除中,首先是劳动者个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其首要目的便是依照劳动者的能力来创造价值,而在签订合同之初可能不能完全的反映劳动者是否可以完整的实现该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所以在设置的试用期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双方的考核,用人单位以证明劳动者是否可以满足工作所需,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具体设施等条件进行判断分析。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不能满足录用标准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当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被劳动者所严重违反时,也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过错性合同解除条件之一,在用人单位一方已经保证了规章制度的设定实在正规的程序下完成并且正式公示后,劳动者仍然严重的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要求,此时用人单位便可以援引这一项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类似于劳动者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或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期间内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是劳动者进行了兼职工作行为,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于本用人单位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行为,都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过错性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

2.2 无过错合同解除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之内,出现了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出现时,不得已采取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称为无过错解除合同。例如劳动者依照自身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带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且享有原有薪酬期限届满后仍因工伤外因素不能完成自身任务或其他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在劳动者不能够胜任工作,在用人单位提供证明义务,并且在提供了相应的培训,并尝试对职务进行调整,劳动者仍不能够胜任工作或拒绝调整安排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符合其相应的要求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无过错合同解除,我国劳动法对其加以了数目较多的具体限制,尽可能的均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力量平衡关系,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3 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缺点分析

3.1 违法解雇责任过轻

就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中《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与《实施条例》中第25条都确定了相应的违法解雇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担责违约时如何承担的具体方式。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明确了想要对这种违规的解雇方式进行法律层面上的阻止,强化对于违法解雇的责任要求,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具体的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实际困境,例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可以同时适用这一特性,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大大的减少其违法解雇的成本,而禁止其同时适用的特性也是与想要强化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程度的原则不相符的。并且,当前我国对于补偿金的设定是与劳动者的相应工龄相关的,但是多地的数据反映了当前我国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可以减少补偿金的数量,多采用短期合同的方式,保证劳动者的工龄维持在较短的数字,使其不能得到足够的补偿金,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就赔偿金与补偿金的适用这一角度而言,补偿相对的保护了合同之间双方的公平,而赔偿更加注重对于错误行为的一种弥补与惩罚。但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是对于资金雄厚,背景庞大的公司而言,只需要花费少量的金钱就可以肆意妄为的解雇员工,单方面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有悖于劳动法的根本要求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禁止解雇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共同适用,影响了劳动法根本原则,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3.2 救济模式过于单一

我国目前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首要目的还是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在和解的过程中遇到阻力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仍然不能解决情况,进一步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应的仲裁;相应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满,则才能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二审为终局判决。整个劳动争议的过程也被称之为“一裁二审”。从我国劳动法的立场出发,设计这样一种“一裁二审”的解决流程也是为了给劳动者提供较多的救济选择空间,可以有更多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个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具体应用当中,仲裁的周期与诉讼的周期过长,大大的增加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的经济消耗与时间消耗,使得合法权益不能够在适当的时间范畴内得到救济,甚至导致部分劳动者因较长的维权过程而直接放弃权利。这样的实际运用中所出现的问题,更是反映了当前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争议的权利救济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具体问题。

4 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4.1 强化法律责任设定

正如同前文所述,按照《实施条例》中第25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雇赔偿金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也导致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过于廉价,变相的增长了用人单位恶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因为这种特殊的背景条件之下,应该对两种金额的设定条件予以明确,分析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雇赔偿金之间的内容,让其可以分别在各自对应的情况当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在特殊条件下,允许遭到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劳动者同时获经济补偿金与违约解雇赔偿金。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金是在其离开岗位后,在面临着困难的就业环境下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救济与缓解;相比之下,违约解雇赔偿金则是在用人单位的视角下,因为其违法的解雇行为,依其应当受到处罚的特性而对其不应解除合同的惩罚性措施。当前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同时适用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雇赔偿金无疑使得用人单位更为肆意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关系更是一种破坏,而劳动者与之相对的获得双重的补偿与赔偿也十分合理。①所以可以尝试在《实施条例》第25条后,明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行为特性,如果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正常的支付劳动补偿金;而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既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又要后续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4.2 增设相应救济模式

第一种方式是尝试将仲裁程序从原有的救济流程中分离出来,与审判程序保持并列关系,且两种程序均具备终局性,劳动者仍然可以任意的选择其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者的救济途径的多样性的同时大大的减少了劳动者救济过程中所需消耗的时间,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具体保护。第二种方式则是双管齐下,既尝试缩短仲裁周期的时间,同时设立相关的专门法庭来处理相应的劳动纠纷问题。在缩短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案时间的同时,还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损耗。与此同时,选用劳动争议案件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门法庭,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够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保证劳动争议相关案件能相对统一裁判尺度,相对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目前的劳动市场呈现一种供大于求的总体状态,这使得社会的就业形势也保持在了一个高压的态势。而在如此的就业竞争中,更会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务合同的事件出现,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问题也逐步的不可避免。通过分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制度相关概念,解析解除合同相关具体制度安排与我国当前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的现象成因,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 在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无疑是一种双重的迫害,既有其本身失业需要面临风险的危险,更有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心灵痛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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